《1957年杀人罪法》

教授与疯子

《1957年杀人罪法》标志着书中对谋杀的论述发生变化——谋杀既是一种法律类别,也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词。该法将因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死亡纳入谋杀罪;而在此之前,该罪的边界早已超出单纯的杀人意图。

定义与早期含义

书中所述的法律定义将谋杀描述为怀有预谋恶意而非法杀害人类。书中将这一界定与该词的早期含义并置——在古英语中,该词既可指受到强烈谴责的杀人行为,也可指极大的邪恶、致命伤害或折磨。更狭义地说,它指秘密谋杀;日耳曼习俗将此视为犯罪,而公开杀人则被看作一种私人侵害,应以血仇报复或赔偿来回应。

书中对秘密性的早期法律强调,体现在布里顿对英法语词“穆尔德尔”的解释中——该词指重罪杀人,其中行为人和受害者均不明。书中提醒说,后来提出的预谋恶意要求,按照现代解释,并不能用简短而确定的方式概括。因此,谋杀并非一个一成不变、原样传承下来的固定类别,而是一种其范围与条件随时间演变的法律定义。

法案与责任范围

在一九五七年法案颁布之前,即使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一个人也可能构成故意谋杀。书中列举的例子包括——行为人明知某项非法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却因此导致死亡;以及为促成某些罪行而施加伤害。这些例子表明,责任范围可能超出明确的致死目的。

该法将因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死亡纳入谋杀罪。按照书中的论述,这一变化拓宽了相关意图的范围——意图造成的伤害本身不必是死亡,只要随后发生死亡,仍可将其纳入谋杀罪的定义。因此,这项规则在书中对该罪行的历史叙述中占有重要位置,将法律责任与意图造成的伤害以及随之发生的死亡联系起来。

构成条件与司法管辖区差异

书中指出,行为人必须心智健全,该罪行才能构成谋杀。书中还规定了结果发生的时限——在英格兰,推定由该行为导致的死亡必须在行为发生后一年零一天之内出现。书中明确指出,苏格兰不适用这一要求。

书中还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处理谋杀罪等级的方式作了对比。英国法律不承认谋杀罪存在罪责等级,而美国法律则区分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书中将前者描述为不存在减轻情节,并指出并非每个州都采用这种区分。总之,这些限定条件表明,一九五七年的变化所处的法律框架,不仅受到意图定义的影响,也受到关于心智状态、时间限制和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