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民与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这条脉络追溯普通人民与立法者之间的艰难关系:人民必须为自身制定法律,而要使健全的立法变得易于理解,又需要非凡的引导。
increasing
Bearing strength in each event
decreasing
平民与立法者

人民必须制定法律
共同立法
受法律约束的人民必须是法律的制定者,因为共同体的结合条件应由组成共同体的人决定。合法性以公共意志为基础。
一种艰难的能力
人民可能希望自身幸福,却未必能清楚地看见何为幸福。因此,自我治理的要求带来了接受引导的需要,但不能因此放弃立法权。
平民与立法者

群众需要启迪
有意愿却缺乏远见
卢梭描述了一种人民,他们可能愿意追求共同利益,却未必能判断怎样才能实现它。眼前的诱惑可能掩盖长远的危害。
一种关系性难题
难处不在于人民缺乏政治地位,而在于制度必须帮助公共判断赶上公共意愿。
平民与立法者

智者不能仅凭命令行事
有知识而无职位
立法者或许比人民更清楚地看见制度需求,却既不担任行政官职,也不拥有主权。专门知识本身不能成为统治的权利。
同意仍不可或缺
提案必须提交人民批准。因此,人民的角色不只是服从自称拥有更高智慧的人。
平民与立法者

说服弥合鸿沟
需要共同语言
一般政治原则很难转化为特殊利益所使用的语言。立法者必须使制度能够说服其预定的公众。
微妙的纽带
卢梭将诉诸神圣权威描述为一种历史上的说服方式。由此形成的秩序是否合法,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接受,以及能否持久。
平民与立法者

人民的同意使事业得以完成
提出方案,而非强加于人
立法者的设计只有在人民接受后才成为法律。公众的同意使一项提案成为共同体的行动。
持续的关系
人民既不是无所不知的设计者,也不是被动的听众。正当的建国取决于一种能够维护人民创制权的引导。
第二卷第六章,论人民立法原则
第二卷第六章,论人民判断公共利益时面临的困难
第二卷第七章,立法者的权威受到限制之时
第二卷第七章,立法者向一个新民族讲话之时
第二卷第七章,制度提案提交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