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应中立执法、不应擅自扭曲法律
诱捕汤姆·斯坦顿提出“执法者应中立执法、不应擅自扭曲法律”这一原则时,主张警员必须依照现行法律办事,即使他们不认同法律带来的后果。他认为,程序公正是执法者的职责,而不是对值得同情的被告可有可无的让步——如果一项规则不公正,就应通过合法途径加以修改,而非选择性地无视它。
斯坦顿的论点
斯坦顿通过限速的例子阐释这一原则。认为法定限速应当更高的警员,不能擅自决定采用另一个限速标准;必须修改法律本身。他认为,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法官遵循规则并释放丹·默瑟的情形。不同意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执法者有权对丹·默瑟曲解规则。斯坦顿的表述将中立视为双向一致——警员不应依据自己对案件的个人判断,放宽或收紧法律。
默瑟案与无罪推定原则
斯坦顿将这一程序原则与他的兄弟皮特·泽克的经历联系起来。皮特遭一名十五岁女孩的父亲举报与其交往后,被控与未成年人发生法定意义上的性关系。斯坦顿说,这项指控让皮特被贴上性犯罪者和恋童癖者的标签,也使他找不到愿意聘用他的球队。他将这段经历作为理由,说明为何不应轻易把一个人简化为一种公众标签;他还表示,丹·默瑟的案件涉及诱捕,或许应当得到疑罪从无的对待,并享有无罪推定。
这种比较并不能证明丹·默瑟无罪,也不能说明两个案件在法律上完全相同。相反,它说明了斯坦顿为何反对以指控或公众判断取代法律程序。他呼吁保持中立,是因为执法和污名可能在事实得到公正厘清之前,就已造成持久的后果。
沃克的回应与原则所面临的两难
米基·沃克没有公开承认斯坦顿的观点,但这番论述动摇了他对明确道德分类的偏好。他意识到,人们很容易把人分成恶魔或天使,而在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行事却很困难。这种迟疑体现了斯坦顿原则在人性层面的两难——恰恰在确信、愤怒或追求简单判断让人倾向于采取相反做法时,公正程序可能要求人有所克制。
然而,沃克还是回到了眼前的任务。丹·默瑟失踪了,而且很可能已经死亡,因此沃克决定,找到他必须优先于判断他应受到何种对待。由此,这一幕并列呈现了两项职责,却没有将它们归结为一项——不能为了得到偏好的结果而扭曲法律;无论失踪者可能做过什么,仍须找到他。斯坦顿的论点质疑了沃克将案件简单归结为道德判断的冲动,却没有取代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