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第21条责任能力减低规定
金手套德国刑法第21条责任能力减低规定在审判记述中作为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减低的法律依据出现,而非作为无罪释放的途径。在弗里茨·洪卡一案中,辩方借此将他长期以来的状况恶化与其刑事责任能力联系起来;判决最终认定他四项指控全部成立,但认为每项罪行都是在刑事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下实施的。
辩方的论点
案件由汉堡州法院审理,检方指控洪卡犯有四项谋杀罪。在结案陈词中,罗尔夫·博西将他的当事人描述为因酗酒而受到严重损害,并强调他曾努力摆脱自身处境,但未能成功。博西主张,法院应当先考虑洪卡的个人经历,而不是从有罪与否的问题着手。
博西还将这些罪行描述为由具体情境或社会环境所致,并援引洪卡的人格发展,以及受害者曾严重侮辱他的说法。他主张,洪卡存在具有疾病性质的严重心理异常,遗体肢解则发生在恋尸—施虐性狂乱状态之中。基于此,他请求法院依据德国刑法第21条认定洪卡的刑事责任能力减低。
法院的评估
审判记述称,洪卡在多年严重酗酒之后,个性明显恶化,并出现了器质性后果。记述还指出,在长期衰败过程中,他的生活状况与个性都日益颓败,最终身处圣保利社会环境的最底层。记述将他的强迫性冲动描述为如同成瘾一般控制了他。
法院的评估还将他能够继续与受害者遗体同住一间公寓,作为其状况的证据。这一细节属于对他状况恶化的记述,并非单纯呈现为辩方的主张。因此,判决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减低,也与其长期酗酒及个人状况持续衰败的整体图景相联系。
判决与意义
洪卡在一宗案件中被判谋杀罪,在另外三宗案件中被判过失杀人罪;每项罪行均被认定是在刑事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下实施的。法院判处他总计十五年监禁,并下令将他安置于精神病院。这一结果表明,刑事责任能力减低不等同于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定罪仍然成立,同时法院承认其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
证据通过辩护与判决各自不同的作用呈现了德国刑法第21条。博西提出了一种因果解释,将酗酒、心理异常、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纳入其中;法院的判决则在认定四项罪行均属刑事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下实施的同时,仍判定罪行成立,并作出监禁及精神病院安置的决定。所引述的材料没有阐述该条款的一般法定标准,因此这里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它于洪卡案审判中的辩护论点和量刑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