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原则
社会契约论这一脉络阐述了这样的论点:普遍法律使公民能够作为自由平等者共同生活,而针对个人的命令和不平等的负担则背离了这一目的。
increasing
Bearing strength in each event
decreasing
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之物

正义需要约定
缺乏执行的理性
让-雅克·卢梭承认普遍正义的存在,但他指出,当人们彼此之间没有相互义务,也没有共同制裁时,正义便无法在人群中发挥作用。
公民社会框架
约定与法律将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政治正义通过共同的制度体系,而非仅凭个人判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之物

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定义
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
当人民作为整体为人民立法时,法律便由此产生。意志及其对象都必须具有普遍性。
立法的限度
法律可以确立规则和类别,却不能指名特定受益者,也不能裁决个别案件。这些决定属于行政事务,而非主权行为。
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原则

平等规则的必要性
相互条件
由于公民接受相同的公共条件,真正的主权行为必须对他们一视同仁地施加约束或给予利益。共同规则不能将某个人单独列为特殊对象。
权力的界限
主权者不得施加无用的限制或不平等的负担。特殊负担不再是真正普遍的行为。
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之物

契约之中的权利
交换而非丧失
卢梭主张,公民联合以不稳定的独立换取安全、公民自由,以及由共同体维系的权利。
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公民只要服从共同约定,便不必听命于任何私人主人。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普遍性及共同适用。
法律使自由成为公共原则

受法律治理的共和国
广义定义
卢梭称任何受法律治理的国家都是共和国,无论其行政采取何种形式。关键在于公共利益与法律是否引导国家。
政府的适当位置
即使是君主制,只要政府服务于主权者而非取而代之,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是共和政体。仅凭形式无法判定其正当性。
第二卷第六章,法律定义之前
第二卷第六章,法律的定义处
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二卷第四章,在确立普遍限制之后
第二卷第六章,章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