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政府的区分
社会契约论这一脉络追溯卢梭如何区分制定普遍法律的人民与执行法律的官员,以维护人民主权。
increasing
Bearing strength in each event
decreasing
人民作为主权者

人民作为主权者
权威的形成
社会契约缔结后形成一个公共共同体,其成员共同拥有主权权威。这种权威属于整个共同体,而非某个个人统治者。
持久的区分
公民既可以被视为主权的参与者,也可以被视为法律的臣民。让-雅克·卢梭借助这种双重关系,解释政治服从如何仍能保持为自我治理。
主权与政府相分离

主权不可让与
意志不可转让
统治者可以获得行使权力的授权,却不能继承人民的意志。永久服从主人的承诺,会使人民不复成为主权共同体。
与霍布斯的分歧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主权可以转交政府,而卢梭坚持认为人民不能放弃其最终权威。
主权与政府分立

主权不可分割
一个公意
当一种意志属于全体人民时,它就是公意;仅属于一部分人的决定则是特殊意志。把主权划分为彼此独立的最高权力,会模糊这一差别。
重新界定权力
卢梭将许多被认为彼此独立的主权权力视为从属行为,它们执行的是先前形成的公共意志。
主权与政府相分离

政府作为受托代理者
执行权,而非主权
政府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发挥调节作用,执行法律,并维护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政府的权力来自委托,而不是平等者之间订立的契约。
可撤回的委托
官员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委托的权力,但仍须向人民负责。他们的职权可以受到限制、变更或收回。
主权与政府分离

篡夺与解体
君主的进逼
政府始终拥有不同于人民公意的制度性利益。如果政府为实现自身意志而动用公共力量,政治纽带便开始松动。
契约破裂
君主篡夺主权时,国家便收缩为一个统治派系。卢梭将此视为解体,而非行政管理方式的正当变更。
第一卷第六至第七章
第二卷第一章
第二卷第二章
第三卷第一章
第三卷第十章,政府攫取主权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