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被判刑者
社会契约论这一脉络梳理了卢梭的论点:公共安全可能需要严厉的权力,但国家权力必须始终以共同生存与正义为依据。
increasing
Bearing strength in each event
decreasing
公民与被判刑者

国家危急时的公民
共同保全
卢梭认为,接受社会契约的人,也就接受了维系契约所必需的某些风险。公民可能会被要求保卫共同体。
有条件的义务
这一主张以相互保护为依据,而非统治者对生命的私人所有权。公共权威必须以国家所提供的安全为正当依据。
为死刑辩护

为死刑辩护
安全论证
卢梭将死刑视为共同抵御重大威胁的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后果。公民接受刑罚,以确保自己在法律保护下生活。
严厉的归类
他称被定罪的罪犯已将自己置于契约之外。这一论证赋予国家强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对付被认定为敌人的人。
个别裁判与主权行为相分离

个别裁判与主权行为相分离
并非主权行为
卢梭承认,量刑涉及特定个人,因此并非一般性的主权行为。主权者可以委任司法职能,而不必亲自行使该职能。
宪法限制
这种区分保留了他关于法律具有一般性的定义,同时将实际惩罚交由制度执行。它也揭示了把抽象原则应用于个别案件的危险。
公民与被判罪者

限制处决
必要之举,而非示范
卢梭指出,若能安全地让某人活下去,国家便无权将其处死。频繁惩罚显示的不是力量,而是政府软弱或失职。
预防优先
惩罚不应沦为例行的权威展示。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保全其成员,并预防导致犯罪的种种条件。
公民与被判罪者

无辜者不可被牺牲
最弱小的成员也很重要
公共契约要求共同体保护每一位成员,而不仅是多数人。公共利益本身不足以成为故意牺牲无辜者的正当理由。
对正当性的检验
卢梭认为,这种牺牲与使社会获得正当性的契约相矛盾。集体的存续不能与个人应享有的安全保障割裂开来。
第二卷第五章,论公民防卫
第二卷第五章,讨论刑事裁判期间
第二卷第五章,论述惩罚之后
第二卷第五章,警告不得频繁惩罚之处
《政治经济学论》,关于个人安全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