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雷尔案的结案陈词
人间事法雷尔强奸案的结案陈词围绕三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争取陪审员的关注——朱丽叶特·费雷律师陈述米拉·维兹曼持续承受的痛苦,检察官试图在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同时承认这种痛苦,而塞莱里耶律师则借助疑点原则为亚历山大·法雷尔辩护。这一段落并未解决对那个夜晚各执一词的说法,而是明确揭示了法庭的核心张力——承认伤害与判定刑事罪责彼此相关,却并非同一种判断。
民事当事人一方对米拉痛苦的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允许开始结案陈词。与当事人短暂商议后,米拉的代理律师朱丽叶特·费雷律师首先发言。她表示,自己的职责并非证明亚历山大有罪,而是让陪审员听见米拉自2016年1月11日那个夜晚以来所经历的一切。她将关注点从被告的品格转向袭击造成的后果,以及米拉在讲述这些经历时面临的困难。
朱丽叶特·费雷律师直接对米拉说,她的当事人在两人此前会面时无法开口,只能哭泣。她认为,庭审迫使米拉一遍遍讲述痛苦的往事,而针对其私人生活和性生活的提问又加重了她的压力。她还具体描述了事后的影响——噩梦、回避、难以出门、羞耻,以及对自己身体的排斥。朱丽叶特·费雷律师将米拉选择穿宽松黑衣,以及后来对她结识的男性声称自己患有子宫癌,联系到她试图与男性保持距离、保护自己的努力。
这番陈述反驳了辩方所说的误会,坚称米拉并不愿意发生这次性接触,恐惧与惊愕限制了她反抗的能力。朱丽叶特·费雷律师驳斥亚历山大声称米拉感到了愉悦的说法,认为这又给她增添了一重庭审中的伤害。她将此案置于韦恩斯坦事件曝光,以及“我也是”和“揭露你的猪猡”运动兴起后女性公开谈论性暴力的背景之中。她在结案陈词中呼吁陪审员将羞耻归于施害者,而非提出指控的人,并认识到,短暂的袭击也可能造成远远超出其持续时间的后果。
检察官立场中的分歧
检察官接在朱丽叶特·费雷律师之后发言,回顾了米拉的羞耻、害怕不被相信的心情、警方面谈、体检,以及在一群陌生陪审员面前出庭的经历。检察官强调,2016年1月11日至12日之夜发生过性行为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在于这次接触发生的情形及其含义。检察官将亚历山大描述为具有矛盾特征的人——他是一名勤奋而脆弱的学生,但也会表现出轻蔑、占有欲和暴力。检察官称这是一种伺机而为的犯罪,认为机会出现后,亚历山大便采取了行动。
与此同时,检察官谈到了陪审员对亚历山大的评判,以及他的未来。他称亚历山大真诚,并说他的生活已被彻底颠覆,监禁令他恐惧。他请求法庭在考虑米拉的痛苦之外,也考虑亚历山大的重新融入社会,同时坚持认为证据显示这是一起孤立事件,精神科专家也认为他没有持续的危险性或再次犯罪的风险。因此,检察官并非请求判决无罪——他认定亚历山大有罪,但认为处罚应顾及他的过往经历和处境。
检察官请求判处五年监禁,全部缓刑——这是缓刑刑期的上限。他强调,这并非毫无后果的宽纵——若亚历山大在五年内再犯,缓刑可能被撤销,他也可能因此入狱。米拉惊恐而困惑地转向自己的律师,不明白检察官既然承认她所受的痛苦,为何看起来却转向了另一方。休庭期间,亚当·维兹曼和支持米拉的人都对她的处境感到沮丧;罗森伯格律师认为,此案已经败诉。
辩方要求依法采纳疑点
塞莱里耶律师最后发言。在座无虚席的法庭里,这位辩护律师表示,任何人都可能发现自己站在改变人生的决定的另一边,并说不应把他对米拉的质询误解为否认她的痛苦。他请求陪审员区分米拉与亚历山大对这次接触的不同理解,并根据法律指控作出判断,而非因不喜欢被告便认定其有罪。他指出,亚历山大始终否认强奸。
辩方承认,亚历山大身上有些特质可能令陪审员反感——优越的家庭背景、显而易见的傲慢、粗俗的性言论、自恋,以及对运动表现和社交媒体照片的在意。但塞莱里耶律师认为,这些特征并不能证明强奸。他援引法国《刑法典》第222-23条,将法律问题表述为是否通过暴力、突袭、威胁或胁迫实施了插入行为。他认为,控方未能证明存在持刀威胁,而地点异常或露骨的性言论本身都不足以证明胁迫。他还再次强调,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米拉表示同意——依他的说法,法庭可以认定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也可以认定亚历山大误解了她的反抗。
塞莱里耶律师再次谈到双方陈述之间尚未解决的分歧。他说,证据留下了不确定之处,法庭必须查明司法真相,但不能把米拉所受痛苦的真实性当作指控各项构成要件均已得到证明。他批评控方把阶级、羞耻、韦恩斯坦事件和“我也是”运动等问题带入法庭,认为陪审员必须裁决所指控的行为,而不是回应公众压力。他援引监禁的后果和无罪推定原则提出主张——他坚持,疑点应有利于亚历山大,而不应因要求作出象征性裁决而被排除。
陈词所涉问题仍未解决
三篇结案陈词没有对这次接触的含义提出共同解释。朱丽叶特·费雷律师着重陈述米拉所说的伤害,以及可能使受害者保持沉默的社会环境。检察官认定亚历山大实施了强奸,同时也主张判处允许他将来重新融入社会的刑罚。辩方则将同情与证据区分开来,敦促陪审员不要以公众愤怒或被告令人反感的行为取代胁迫证据。
这一段落以辩方请求判决无罪作结,而非以裁决收尾。其意义在于展现同一案件如何通过不同种类的真相展开论辩——米拉关于恐惧及其后续影响的陈述、检察官对罪责与刑罚的判断,以及辩方要求刑事定罪达到法律标准的主张。这些陈词表明,陪审员的决定对双方都意义重大,但在叙事的这一阶段,承认伤害与依法证明犯罪之间的冲突仍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