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国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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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公民法》将血统规定为在德国拥有完整政治成员资格的条件。该法由阿道夫·希特勒在1935年纽伦堡党代会上提出,将德国犹太人重新归类为臣民而非公民,并助长了将反犹排斥转化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纽伦堡党代会上的颁布

1935年9月15日晚,阿道夫·希特勒向德国国会发表讲话。德国国会在纽伦堡集会,以颁布法律,并将其通过变成一场公开政治表演。第一项措施将纳粹党的标志卐字定为德国国旗。随后,希特勒又提出两项法律——《帝国公民法》和《保护德国血统与德国荣誉法》。与国旗法不同,这两项法律成为1935年党代会留存至今的核心遗产。

这一场合将法律变革与政治表演联系起来。党代会以“自由集会”之名举行,与此同时,新的公民身份措施却缩小了能够属于德国政治共同体的人群范围。其关于国家成员资格的措辞,为排斥赋予了正式的法律形式。

公民身份的标准

该法通过两个相互关联的标准界定公民——一个人必须是具有德国血统或相关血统的德国国民,并且必须表现出愿意且有能力忠实地为德国人民和德意志国效力。因此,血统成为公民身份的正式资格,而行为则被设定为获得完整身份的另一项条件。

该法的排斥作用也体现在它所拒绝给予的东西上。不符合血统要求的德国国民被排除在公民类别之外,并被赋予较低的国家臣民身份。这一区别并未使他们脱离国家权力的管辖;相反,它剥夺了他们与公民身份相连的权利,同时仍使他们受国家统治。

对德国犹太人的影响

从1936年1月起,该法剥夺了德国犹太人的公民身份及其所附带的权利。因此,其影响不只是改变称谓——一个早已成为国家政策打击对象的群体,被正式剥夺了完整的公民地位。

配套的《保护德国血统与德国荣誉法》施加了更多限制,包括禁止犹太人与非犹太人通婚,以及禁止犹太人展示新指定的国旗。这些规定属于配套法律,而非《帝国公民法》本身;但两项法律同时推出,使它们共同构成一场立法攻势。

在更广泛迫害体系中的地位

公民身份法出台之前,排斥措施已逐年升级。自1933年纳粹党夺取政权以来,德国犹太人被禁止担任公职和公共职位,被逐出医学、法律、新闻等行业,被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也被拒于许多公共与私人场所之外。犹太人所有的企业还遭到国家支持的抵制;到1935年,或许已有一半德国犹太人失去了生计。

这项新法律并未标志着这一进程的终结。在此后的数月和数年间,德国国会又增添了数十项影响德国犹太人生活的限制。《帝国公民法》是这一不断扩大的体系中的关键法律工具——在国家政策剥夺一个受针对群体的权利与生计的同时,它界定了谁能够被视为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