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是1766年4月15日由格拉斯裁判法庭对让-巴蒂斯特·格雷诺耶作出的法律裁决,因谋杀二十五名年轻女性而判处他轮刑。它代表了对持续一年的恐怖浪潮的正式司法回应,并反映了18世纪法国的程序严谨性和残酷刑罚实践。
##法律背景与诉讼程序
审判以异常的速度进行,得益于压倒性的证据和格雷诺耶对所有二十五起谋杀的自供。当被问及动机时,他只给出了神秘的答复,说他“需要”那些女孩,没有进一步解释。对他施用了酷刑——他被倒吊数小时,灌入七品脱水,脚上夹上夹板——但他保持沉默,对肉体痛苦毫无反应。法官们断定他精神失常,遂停止酷刑,不再审讯便继续审理。与德拉吉尼昂的治安官和艾克斯的议会发生了管辖权争议,两者都试图接管审判,但格拉斯的法官拒绝放弃此案,担心交出凶手会激起市民积压的愤怒。他们坚持他的血必须流在格拉斯。
##判决
1766年4月15日,判决在牢房内向格雷诺耶宣读。判决规定,在接下来的四十八小时内,他应被带到城门前阅兵场,绑在木制十字架上,面朝天空,在活着时被铁棒击打十二下,打断其手臂、腿、臀部和肩部的关节。然后他将被绑在十字架上直至死亡。惯常的仁慈之举——在身体被压碎后用绳索勒死罪犯——被明确禁止刽子手执行,即使死亡痛苦可能持续数天。尸体应在夜间埋在屠马场的一个无名墓穴中。
##格雷诺耶的反应
格雷诺耶毫无感情地接受了判决。当法警问他是否有最后愿望时,他回答:“不,没有,”声称他拥有所需的一切。一名神父进入牢房听取他的忏悔,但十五分钟后一无所获地出来;当神父提到上帝之名时,格雷诺耶完全不解地看着他,仿佛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然后躺在木板床上沉入沉睡。
##公共与司法意义
判决反映了在谋杀发生的一年中笼罩格拉斯的集体恐惧和愤怒。法官们拒绝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司法管辖区,尽管面临法律挑战,这突显了在当地执行死刑以安抚民众的政治必要性。判决也展示了那个时代的刑罚严厉性——轮刑专用于最令人发指的罪行,而明确拒绝仁慈之举——即使在漫长痛苦中——标志着格雷诺耶在法律眼中是异乎寻常的憎恶。该判决从未执行,因为格雷诺耶在行刑现场出现时,浑身浸透了他的终极香水,引发了一场集体狂欢,瓦解了整个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