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义务自尽

被告必须自尽的规则是弗朗茨·卡夫卡《审判》中法庭最终未言明的要求,约瑟夫·K.在最后时刻面对这一命令却无法让自己去执行。它代表了诉讼程序最后、最难以承受的负担——法庭期望被告成为自身毁灭的执行者,如此彻底地内化判决,以至于自己动手执行。K.未能做到这一点,是定义其结局的最终缺陷,而他相信,这一失败的耻辱将比他活得更久。

##该规则在处决场景中的显现

在K.三十一岁生日前夜,两个穿燕尾服的男人来到他的住处执行判决。他们面色苍白、身体肥胖,戴着似乎永远固定在头上的高顶礼帽,K.立刻认出他们是“某个古老而不重要的演员”,被派来尽可能廉价地处置他。当他们领着他穿过街道,来到城郊的一个采石场时,处决仪式以一种怪诞的正式性展开。其中一人从腰间的刀鞘里抽出一把又长又薄的双刃屠刀,在月光下试了试锋利度。接着开始了一场“令人厌恶”的礼让交换——一人将刀从K.上方递给另一人,另一人又从K.上方递回给第一人。这一仪式明确揭示了法庭的期望——K.应该在刀从上方手手相传时接过它,刺入自己体内。规则是被告必须执行自己的处决。

K.未能服从

K.没有拿刀。他扭动仍然自由的脖子,环顾四周。他意识到自己无法展现全部价值,无法从官方机构手中接过所有工作。他缺乏所需剩余的力量,而他觉得,这最终缺陷是那个剥夺了他力量的人的过错。在他最后的幻象中,他看到采石场附近一栋建筑的顶层亮起一盏灯,一扇窗户打开,一个因距离而显得虚弱瘦小的身影探出身来,双臂伸得更远。K.想知道那是谁——一个朋友,一个好人,一个参与其中的人,一个想帮忙的人。他问自己是否有被遗忘的反对意见,法庭的逻辑是否可以被驳倒。但他得出结论——一个想活下去的人不会抗拒它。他举起双手,张开所有手指,但他没有抓住刀。于是两个男人接手——一人将手放在K.的喉咙上,另一人将刀深深刺入他的心脏,并转动了两下。

##该规则的意义

被告必须自尽的规则是法庭整个程序的逻辑终点。在整个小说中,K.被告知法庭被罪行吸引,被告必须认罪,不得固执,影响诉讼的唯一途径是通过个人关系和顺从。处决场景揭示了这种顺从必须采取的最终形式——被告必须成为自身惩罚的工具。法庭的权力如此绝对,以至于它不需要直接杀死K.;它只是创造了期望他自杀的环境。他未能这样做不是反抗,而是最终的不足,表明他并未完全理解或接受法庭的权威。他最后的话——“像一条狗!”——表达了这一失败的耻辱,一种他相信将比他活得更久的耻辱,仿佛未能履行法庭最终未言明规则的耻辱是他留下的唯一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