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使文学出版不仅成为批评的对象,也成为起诉的事项,从而影响了D. H.劳伦斯作品的公众传播。该法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两起事件中——对《虹》的查禁,以及后来针对企鹅出版社出版未经删节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提起的案件。前一起事件助长了另一部重要小说的出版延迟;后一起事件以无罪判决告终,并改变了劳伦斯作品出版和讨论的方式。

《虹》遭查禁中的作用

《虹》于1915年出版后几乎立即在英国遭到查禁。小说对性关系的直白描写促使当局依据《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对其出版商采取法律行动;小说遭到查禁,一千多册被焚毁。这一应对将国家行动与更广泛的谴责运动结合起来——评论者谴责该书不道德,而对性问题的描写则被视为将其撤出流通的理由。

其影响并未止于这部小说。《恋爱中的女人》与《虹》同时发展,成为劳伦斯小说创作中的另一部重要作品,却直到1920年才找到出版商。这一事件顺序表明,该法针对一本书采取行动,可能会限制另一本书的出版,使审查的影响延续到最初起诉之后。

1960年针对企鹅出版社的案件

1960年,企鹅出版社出版未经删节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再次受到关注。英国公诉署署长对该出版商提起诉讼,使书中直白的性语言和主题成为为期六天的陪审团审判的焦点。作家和评论家,包括E·M·福斯特与丽贝卡·韦斯特,通过证词公开参与法律争议,为小说的文学和文化重要性辩护。

陪审团判企鹅出版社无罪。这一结果使未经删节版得以在英国出版,也使这部小说重新引发广泛关注。此外,此案确立了在依据该法提起的诉讼中,为该书的艺术和社会价值辩护的重要性——争议不仅关乎书中的语言,也公开检验了能否将涉及直白性描写的小说作为严肃文学加以辩护。

审查与文学声誉

两起事件结果迥异,使该法在劳伦斯的出版史中具有特殊意义。1915年,《虹》遭到法律查禁,随后《恋爱中的女人》的出版长期延迟。1960年,企鹅出版社获判无罪,为未经删节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面向英国读者出版开辟了道路。因此,该法并非以一项适用范围得到完整阐述的抽象规则呈现,而是通过其施行所造成的具体后果显现出来——书籍遭撤下或延迟出版,出版商受到审判,文学价值则在陪审团面前接受辩论。

企鹅出版社一案也有助于改变这部小说的公众地位。胜诉使劳伦斯成为后来十年间兴起的性解放运动所关联的人物,尽管读者和评论者对他的观点与写作依然意见不一。因此,该法与其作品相关的历史,既包括其压制出版的力量,也包括人们借助公共争议对这种力量提出挑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