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u shalt not kill”(Exodus 20:13)

冷血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在公诉方的结案陈词中成为法庭解读的焦点。格林区分了这条诫命对非法杀人的禁止与州对谋杀犯判处死刑的权力,并援引《圣经》中的其他经文,回应辩方以经文反对死刑的主张。

诫命与格林的解读

格林告诉陪审团,《出埃及记》20:13是十诫之一,并称它指的是非法杀人。他将下一章规定的杀人刑罚作为证据,说明按他的解读,这条禁令并未禁止一切剥夺生命的行为。他的论证建立在谋杀与依法施加的刑罚之间的区分之上——他主张,这条诫命谴责前者,却不排除后者。

结案陈词中的圣经权威

格林回应辩护律师对《圣经》的援引,宣读了《旧约》经文。他引用基督的话:“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掉律法或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随后又援引《创世记》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通过这些引文,他得以主张,基督的降临并未抹去《圣经》中早先支持死刑的依据。

将诫命用于本案

格林最终从《圣经》的解读转向堪萨斯州法律,告诉陪审员,一级谋杀的刑罚是终身监禁或绞刑,而他们在此就是为了执行这项法律。他敦促陪审员对被告判处最重刑罚,称这些杀人行为是为钱而实施的蓄意谋杀,并强调被盗财物价值四十美元。在这个法庭情境中,“不可杀人”并未被视为死刑问题上不言自明的答案——格林认为,这条诫命的含义取决于他所作的区分,即非法杀人与依法授权的惩罚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