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勒姆规则
冷血达勒姆规则是一项刑事责任判定标准——如果被告的非法行为是由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所致,则不负刑事责任。在本书中,该规则既有实际意义,也有法律理论上的意义——它成为辩方为洛厄尔·李·安德鲁斯争取不同法律结果所提出的途径,但法院仍采用更严格的麦克诺顿规则。
定义与法律上的对比
达勒姆规则将精神疾病与非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置于责任认定的核心。书中将其描述为比麦克诺顿规则更宽松;按照麦克诺顿规则,如果被告能够分辨是非,就不承认其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义上的精神失常。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询问疾病或缺陷是否导致了行为,后者则询问被告是否具备法律所界定的辨别是非能力。
书中称,麦克诺顿规则在美国大多数司法辖区通行,而达勒姆规则则已被约六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纳。书中也提到人们对达勒姆规则有所保留——有些人认为这项标准虽较宽松,却不切实际。因此,这项规则并未成为全国公认的定论,而是刑事责任法律中的一项备受争议的替代标准。
安德鲁斯案对该规则的检验
安德鲁斯受审前,门宁格诊所的精神科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并诊断他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他们的描述指出,他的思想与情感彼此分离——安德鲁斯明白自己的行为性质,知道这些行为遭到禁止,也明白行为可能招致惩罚,但据称他感受不到任何情绪,并认为自己是世上唯一重要的人。这项诊断为辩方提供了医学依据,使其得以主张达勒姆规则应对案件产生实质影响。
安德鲁斯的辩护方——来自诊所的精神科医生和两名律师——希望说服法院以达勒姆规则取代麦克诺顿规则。他们的目的不仅是证明安德鲁斯患有精神障碍,还要使所谓精神障碍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性。书中称,如果法院接受他们提议的标准,关于安德鲁斯病情的证据就会使他被送入州立刑事精神病院,而不是被处决或关进普通监狱。
驳回及其后果
辩方的努力失败了。安德鲁斯的宗教辅导员维尔托·C·达默伦牧师代表控方作证,谈及他此前如何告诫安德鲁斯有关罪、信仰以及在上帝面前承担责任的问题。他的证词与安德鲁斯的供认一道,帮助确定了案件结果。法官维持采用麦克诺顿规则,陪审团则判处州方所求的死刑。
这一结果显示了达勒姆规则在本案中的局限——替代标准本可使案件转向精神病治疗机构收治,但法院拒绝采纳后,该规则便无法发挥作用。本书将这场审判呈现为一场法律与医学上的挑战,其利害不仅涉及诊断,也关乎应由何种证据决定刑事责任。在安德鲁斯案中,法院对适用规则的选择,使得辩方所寻求的法律效果未能落实;理解某项行为与在情感上有能力对此作出反应之间的区别,也因此未获法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