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王

常识

“法律为王”是托马斯·潘恩的宣言,主张自由的美洲应将法律而非君主置于政治权威的顶端。这一说法以象征形式呈现了他拟议的宪制秩序——代表们将制定一部大陆宪章,公开为宪章加冕,随后将王冠摧毁并分散给人民,因为王冠所代表的权利属于人民。

含义与政治对照

潘恩区分了君主即法律的专制政府与法律应为王的自由政府。这一表述并非只是以一位官员取代另一位官员,而是拒绝将个人统治视为政治权威的来源。潘恩提及天上的君王,同时否认美洲需要一位人间君王;他将神圣主权与英国君主相对照,并谴责后者具有破坏性。政治上的替代方案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法律,既约束统治者,也约束被统治者。

因此,这一说法既指明一项原则,也划定一道界限——政府可以组织起来并受到尊崇,但任何个人统治者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潘恩坚持不应有其他君王,使这种对照变得绝对。在他的论述中,共和主义权威并非一张等待君主入座的空椅子,而是一种合法性根植于规则和公众同意的宪制秩序。

宪章及其制度

这一原则与一项具体的大陆政府方案相联系。潘恩提议设立由一位主席主持的年度议会,实现更平等的代表权,并负责国内事务,且受大陆会议的权威管辖。他建议将每个殖民地划分为六个、八个或十个便利的选区,每个殖民地至少派出三十名代表。这样的安排将组成一个至少有三百九十名成员的议会。

拟议的主席职位应由十三个殖民地轮流担任。每次召开大陆会议时,以抽签方式选出一个殖民地,再由该殖民地的代表以投票方式选出主席。下一次会议抽签时,将排除上任主席所属的殖民地;轮换将继续进行,直至十三个殖民地都轮流担任过主席。潘恩还提议制定一项法律,规定至少须有大陆会议五分之三的支持,提案才能算作多数通过;这一门槛旨在使立法足够公正,而不易被强行推行。

由于这一方案不应只由现有统治者提出,也不应仅由公众单独提出,潘恩主张召开一个居于两者之间的大陆制宪会议提案。其成员将包括二十六名大陆会议代表,即每个殖民地两名;每个议会或省级制宪会议的两名成员;以及每省五名代表全体人民的代表。这些民众代表可以在省会或城镇选出;为求便利,也可以在两三个人口众多的地方选出。潘恩认为,这一混合机构能将由资深立法者提供的政治知识,与人民赋予的权威结合起来。

该会议将起草一部大陆宪章,潘恩称之为相当于英格兰的《大宪章》。宪章将规定大陆会议和各议会的人数、成员选任方式及开会期限,并划分它们的管辖权限。宪章还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与财产,尤其保障按照良心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会议完成工作后将解散,由依照宪章选出的机构治理大陆并制定法律。

王冠仪式

潘恩将宪制原则转化为一项公开仪式。他提议指定一天宣告宪章,并将宪章置于上帝之言上。随后,将一顶王冠置于宪章之上——这并非为了让统治者登基,而是为了彰显法律在美洲至高无上的地位。

仪式的最后一幕反转了它自身的象征。王冠向宪章致敬之后,便要被摧毁并分散给人民,因为王冠本就属于人民。王冠因此只是展示出来,随即便被废除——政治权威从世袭统治的象征转移到法律,以及宪章所保障的公众手中。这项仪式通过把拒绝君主制化为公开实行的举动,使这一原则令人难忘。

代表权、权利与权力风险

潘恩对法律的辩护取决于由谁制定法律,以及人民如何获得代表。他警告说,选民或代表人数过少十分危险,代表权不平等则会加剧危险。他以宾夕法尼亚议会的一次会议为例——当时只有二十八名成员出席。八名来自巴克斯县的成员投票反对一份请愿;如果再有七名来自切斯特县的成员加入他们,两个县便会左右整个省的决策。这一事件表明,出席人数少且代表权分布不均,可能使少数人得以支配整个共同体。

他还反对议会试图向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强加指示。一套由议会外少数人拟定并批准的指示被通过,仿佛它代表整个殖民地发言。对潘恩而言,这一事件说明为何不能把权力托付给小团体,也说明宪章必须界定权威,而不能任由权力随权宜之计行事。当灾难要求磋商时,临时安排或许有用;但若便利之举固化为永久制度,便会变得压迫。为后世奠基的政府也必须铭记,德行不会世袭。

在这一设计中,“法律为王”不只是反君主制的口号。它的权威取决于代议机构、明确划分的管辖权限、对自由、财产和宗教良心的保障,以及防止权力集中的防护措施。宪章赋予法律以制度结构;拟议的仪式为这种结构赋予公开象征;摧毁王冠则宣告,任何统治者都不得取代它所代表的宪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