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半的预言时期
启示录三年半的预言时期是贯穿本书对最后七年叙述的反复出现的时间段。作者将圣经中对这段时期的不同表述——四十二个月、一千二百六十日,以及“一载、二载、半载”——视为等同的时间尺度,并以此区分但以理的第七十个七的前后两个时期。在这种解读中,这段时期并非孤立的数字——它标明敌基督对圣徒有限的掌权时期,界定两位见证人的传道时期,并有助于确定大灾难中期被提与上帝的忿怒之间的时间关系。
七年框架中的这一时期
作者将这段时期置于一个未来的七年时期之内,并将其认定为但以理的第七十个七。他的论证从但以理的七十个七开始——他说,前六十九个七在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以及公元70年地上的耶路撒冷圣殿被毁之后结束。由于这些事件发生在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之后,他不接受最后一个七与耶稣基督的一生重叠的解释,也不接受但以理书9:27中的盟约指耶稣基督受死时所立的新约这一说法。余下的一个七,也就是七年,仍有待应验。
在最后一个七之内,本书区分了前后两个连续的三年半时期。作者将全部七年称为大患难,同时把前半段描述为敌基督攻击圣徒的时期,把后半段描述为上帝的忿怒倾倒的时期。他承认这方面的术语用法有所不同——即使读者将前半段称为大患难、后半段称为上帝的忿怒,只要两段合起来是七年,仍可认同他的核心计算。因此,这段时期的含义取决于它在更大次序中的位置,而非某一个单独的名称。
对应的时间尺度与被提
本书将这段时期与但以理对预言事件将持续多久这一问题的回答联系起来。但以理书第12章描述了前所未有的苦难时期,以及上帝子民蒙拯救的事,包括名字写在记载属神之人名字的生命册上的人,以及醒来走向不同归宿的死人。作者将这次拯救解读为圣徒被提。在但以理随后所见的异象中,一位身穿细麻衣的人向天举起双手,起誓说这些事件将持续“一载、二载、半载”。作者将这句话解释为三年半,因此把被提安排在七年时期的中点。
在作者的论述中,《启示录》所说的四十二个月也支持这一时间顺序。作者将《启示录》13:5与但以理书7:21–22一同解读——敌基督攻击圣徒的权柄持续四十二个月,但这并不表示敌基督只会出现这么长时间。这段时期实际上指他对圣徒掌权的时间;当上帝介入并宣告圣徒得胜时,这种权柄便达到限度。因此,这段时期既代表迫害,也标明迫害的界限。按作者所排列的次序,被提结束了对圣徒的攻击,并将最后一个七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两位见证人与圣城
这段时期也为两位见证人公开传道的时间提供了尺度。《启示录》第11章将他们的传道时期定为一千二百六十日,作者认为这相当于三年半。他们身穿麻衣说预言,并被描述为站在上帝面前的两棵橄榄树和两个灯台。他们拥有使雨不降、使水变为血,并使灾祸临到地上的能力;这段记载将这些能力呈现为他们作见证期间行使的能力,而不只是象征这段时期的长度。
同一章还用另一段四十二个月的时期,描述外邦人践踏外院和圣城。本书将两位见证人的到来安排在七年时期中点之前不久,使他们的传道延续到后半段;作者认为他们届时与天使一同成为上帝施行审判的器具。作者没有明确说明他们到来与被提之间的确切间隔。他确实主张,两位见证人在完成见证之后、基督于大患难结束时降临之前死去;来自无底坑的兽胜过并杀死他们,他们的尸体在大城的街上停留三天半。他们死后所经历的较短时期,与其一千二百六十日的传道时期并不相同。
时间顺序与诠释意义
本书采用的更广泛方法,是重新排列作者认为不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经文。作者说,《启示录》的次序使读者对被提的时间产生了彼此不同的结论,并提出可以借助这些三年半的时间表述,将《启示录》第11章和第13章与但以理书第7章和第12章对应起来。综合阅读时,这些时间表述支持一种时间线——敌基督攻击圣徒发生在前半段,被提发生在中点,而两位见证人的见证和上帝的审判则属于这一转折前后的一段时期。
这是作者的诠释性构建,并非任何单独一段经文所明言的时间顺序。其说服力依赖于将不同的表述视为时长相等,将但以理书第12章中的拯救与被提联系起来,并协调但以理书和《启示录》中的各段时期。在结尾的评述中,作者说,按时间顺序阅读《启示录》,会加强大灾难中期被提这一观点的依据,并削弱其他时间安排的说服力。因此,三年半的时期既是预言持续时间的单位,也是作者所提出的末世事件排列方式的关键转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