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常识

《大宪章》是托马斯·潘恩为拟议的《大陆宪章》援引的英国宪政先例;他并非要照搬其蓝本,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范例,用以通过书面协议约束政治权力。他的提议把各殖民地反抗英国统治转化为建立大陆自治政府的事业,并以经人民授权的宪章规定代表制度、明确管辖权和保障权利。

从英国先例到《大陆宪章》

潘恩拟议的大陆会议将起草一份“《大陆宪章》,或《联合殖民地宪章》”,并明确以所谓的英格兰《大宪章》为回应对象。这一比较赋予新文件一种人们熟悉的宪政形式,同时又为其赋予独特目的——建立适合联合殖民地的制度和共同规则,而非延续它们对英国的依附。

这份宪章被设想为整体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项庄严契约。潘恩将其描述为一项义务,要求维护各部分在宗教、个人自由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因此,它的权威并非仅限于行政事务。它旨在使共同政府向人民负责,并保障大陆联合体内个人与社群的自由。

它将建立的制度

潘恩的计划将宪章置于拟议的大陆会议与宪章授权的立法机构之间。会议将由二十六名国会议员、每个殖民地两名;各议会或省级代表大会的成员、每个机构两名;以及各省平民代表五名组成。这项设计结合了政治经验与人民授权——熟悉国家事务的官员将提供建议,而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则赋予会议法律权威。

宪章将规定国会议员和殖民地议会议员的人数及选举方式,并明确这些机构的开会时间。它还将划定各自事务与管辖权的界限。这种权力分配回应了潘恩论述中反复出现的关切——大陆的力量有赖于联合,但共同权力不得抹去各组成部分正当的利益与权利。

这一宪政框架以他拟议的代议制度安排为基础。议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大陆会议的权威之下处理内政。每个殖民地将划分为六个、八个或十个选区,并向国会派出代表;每个殖民地至少派出三十名代表,使国会至少由三百九十名成员组成。宪章将确立这些规则,而不是让代表制度听凭临时权宜之计,或交由代表整体的小型机构决定。

潘恩还提出以轮换方式选出国会主席。通过抽签选定一个殖民地,国会再从该殖民地的代表中选出主席;下一届国会抽签时将排除上届轮值的殖民地,如此轮换,直到十三个殖民地都轮值过。若要使立法被认为公正得当,国会至少五分之三的成员必须构成多数。该提议将广泛代表制与严格的决策门槛纳入拟议的宪政秩序。

权利、代表制与权力集中的危险

宪章中的权利条款与对代表不平等的批评相辅相成。潘恩警告说,选民人数少或代表人数少都会危及公众,而规模小且不平等的代表制会加剧这种危险。作为例证,他回忆宾夕法尼亚议会就联合民兵请愿书进行的表决——当时只有二十八名成员出席,其中八名来自巴克斯县的成员投了反对票。倘若切斯特县再有七名成员加入他们,仅两个县就能左右该省在此问题上的决定。

他把这一事件与议会试图向宾夕法尼亚代表强加指示联系起来。这些指示得到议会外极少数人的批准,随后又被当作代表整个殖民地的意见通过,说明权力可能在缺乏充分公众同意的情况下,以公众名义被攫取。因此,明确代表产生方式和执政机构管辖权的宪章,不仅要组织权力,也要防止狭小群体攫取权力。

潘恩还告诫,不要让同一机构同时控制代表产生和选举。国会最初是由各议会分别任命代表组成的,因为迫在眉睫的必要性使这种权宜安排合乎情理,而且国会的工作帮助大陆免于覆灭。但紧急情况下有用的安排不应自动成为永久宪法。宪章将为选出未来代表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依据,其原则是政治美德不可世袭。

宪章作为公共仪式

拟议的会议在起草宪章后将解散,由依照宪章选出的机构担任大陆的立法者与执政者。潘恩设想了一场公开宣告仪式——宪章将置于《圣经》之上,并在其上加冕,以宣告在美洲,法律为王。仪式结束时,王冠将被砸毁并撒向人民,因为王冠代表人民的权利。这一意象使宪章的宪政主张清晰可见——最高权威应归法律,而非君主。

这一提议也属于潘恩支持独立的论述。他认为,各殖民地继续作为英国臣民,会使其他强国无法调停战争,也无法在国际事务中将它们视为独立参与者。他主张,公开宣言若能说明它们的不满、和平努力的失败以及进行和平贸易的愿望,其作用将超过再次向英国请愿。《大陆宪章》回应了相应的内部问题——一旦宣布分离,什么样的制度与义务能够为新的政治联合体赋予秩序与合法性?

意义

在潘恩的论述中,《大宪章》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以共同的书面形式确立宪政承诺提供了先例。拟议的宪章将规定代表的选举方式、议会的开会时间、大陆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以及政府必须保障的权利。其设计把协调十三个殖民地这一紧迫问题,与一项更广泛的原则结合起来——政治权力应经授权、受限制,并服务于被统治者的自由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