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端儿童
在他的忏悔回忆录中,亨伯特·亨伯特援引了“行为不端儿童”这一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技术术语来界定令他痴迷的女孩的年龄界限,并将自己掠夺性的欲望置于一种伪法律话语的框架内。该术语出现在一段文字中,亨伯特试图为其对“女童”的迷恋辩护,引用了英美法律中关于童年和青春期的法定定义,利用这些法律类别为他所谓的“宁芙痴迷”披上一层知识和历史合法性的外衣。因此,“行为不端儿童”成为亨伯特精心构建的自我辩护中的一个关键元素,这是一种修辞手法,使他能够将自己的犯罪欲望呈现为法律和语义上的细微差别问题,而非道德堕落问题。
##法律定义与年龄界限
亨伯特在讨论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童年的法律定义时,引入了“行为不端儿童”这一概念。他指出,在马萨诸塞州,“行为不端儿童”在技术上的定义是“年龄在七岁至十七岁之间”且“习惯性地与邪恶或不道德的人交往”的儿童。这一定义与1933年英国《儿童与青少年法》形成对比,后者将“女童”定义为“年龄在八岁以上但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将“青少年”定义为十四岁至十七岁之间的人。通过并列这些法律框架,亨伯特试图证明,同意年龄和童年的界限是任意的社会建构,因时间和地点而异。他利用这种相对主义来论证,自己的欲望虽然在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是非法的,但并非天生不自然,只是与当地法规不合拍。在这种语境下,“行为不端儿童”成为一个法律类别,亨伯特操纵它来模糊受保护未成年人与同意青少年之间的界限,这是一种支撑其整个忏悔的修辞策略。
##与亨伯特自我辩护的联系
援引“行为不端儿童”是亨伯特叙事中更广泛模式的一部分,他引用历史和先例来使自己的恋童欲望正常化。在定义“行为不端儿童”之后,他立即引用了詹姆斯一世时期的作家休·布劳顿,后者“证明喇合在十岁时就是一个妓女”。接着,他列举了历史和文学中的其他例子——维吉尔,“能用单一音调歌唱小宁芙”;阿肯那顿国王和纳芙蒂蒂王后未到青春期的女儿;古典神庙中十岁的新娘;以及但丁和彼特拉克与年轻女孩的婚姻。这一历史先例的目录旨在暗示,亨伯特的欲望并非异常,而是悠久传统的一部分,而“行为不端儿童”这一法律类别是现代发明,不公平地将曾经被接受的行为定为犯罪。因此,“行为不端儿童”成为亨伯特自我认知的陪衬,他自视为一个被误解的审美家和学者,一个以其“华丽的散文风格”和博学超越那些会谴责他的粗俗法律类别的人。
##叙事与主题意义
“行为不端儿童”这一概念在主题上对亨伯特的忏悔至关重要,因为它概括了他的知识分子自我塑造与犯罪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整个回忆录中,亨伯特将自己呈现为一个情感细腻的人,一个被庸俗社会悲剧性地误解的诗人和学者。“行为不端儿童”的法律定义使他能够将自己与洛丽塔的关系不是描述为犯罪,而是描述为他自身对欲望的复杂理解与国家粗俗、任意法律之间的冲突。然而,这个术语也带有亨伯特无法完全控制的讽刺意味。毕竟,“行为不端儿童”是一个被认为需要纠正或保护的儿童,亨伯特使用这个术语无意中凸显了权力不平衡和他所针对女孩的脆弱性。“行为不端儿童”不是一个自由行动者,而是一个受父母、监护人和国家权威管辖的未成年人,亨伯特试图将这一法律类别用于自己目的的做法,只会凸显其行为的掠夺性。最终,“行为不端儿童”仍然是亨伯特用来掩盖其犯罪现实的法律虚构,一个无法隐藏其“道德麻风病”真相的修辞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