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年
神奇动物在哪里1811年是魔法生物分类史上的转折点——格罗根·斯顿普提出的“类人”定义,将理解法律并承担制定法律的责任作为取得政治地位的标准,并建立了延续至今的三分部结构。这一定义为一场争论带来了某种共识;在此前的分类中,体貌、语言、智慧与群体意愿屡屡被混为一谈。
寻求公认的定义
问题不只是该如何称呼魔法生物。“类人”被视为值得享有法律权利、并在魔法界治理中拥有发言权的生物;因此,与之相对的“兽类”这一称谓,可能决定谁能得到代表、谁会遭到排斥。此前划定这条界线的尝试可谓相当粗略。
十四世纪,担任巫师议会议长的布尔多克·马尔登曾颁令,规定魔法界中所有用两条腿行走的成员都算作“类人”。这条规则把看得见的身体构造当成政治能力的替代指标;当不同生物的诉求和利益无法符合这一标准时,其局限便显现出来。后来,巫师试图与其他魔法生物建立更紧密联系,这些努力同样表明,一项原本意在纳入的标准,也可能引发新的争端。
斯顿普在1811年确立的标准
直到1811年,魔法界才形成了大多数成员都能接受的定义。新任魔法部长格罗根·斯顿普将“类人”定义为“任何具有足够智慧,能够理解魔法界法律,并分担制定这些法律的责任的生物”。这一标准不再以身体为分类依据,而是转向理解能力、责任感以及参与制定规则的能力。
这一界定并未将外形相似与否视为决定性因素。人马代表不在场时,人们询问了巨怪代表,并判定他们不理解别人对他们所说的话;因此,巨怪被归为“兽类”。地精虽然外表近似人形,也被明确归入这一类别。综合来看,这些事例体现了斯顿普标准在实践中的效力——若不具备“类人”所应有的能力,无论外表多像人,也无论是否属于代表团,都不足以成为“类人”。
幽灵与行政架构
幽灵被列为例外。它们反对将自己归类为“类人”,认为自己显然早已是“过气之人”,如此分类有欠体贴。斯顿普采纳了这一异议,将魔法生物管理与控制司划分为兽类司、类人司和灵体司。由此形成的安排,为灵体保留了独立的行政类别,没有强行将幽灵纳入“类人”与“兽类”的主要二分法。
据称,这一行政架构至今仍在沿用。因此,1811年的定案不仅提供了一个定义——它还将一项备受争议的区分转化为长久沿用的行政体系,同时承认并非每种生物的身份地位或偏好身份,都能通过单一的两分分类法来确定。
局限与持续的争端
斯顿普定义获得认可,并未终结围绕分类或代表权的分歧。例如,人马反对与女巫和吸血鬼等生物一同归入“类人”类别,并表示会自行处理事务,不与巫师往来。魔法部虽不情愿,最终还是接受了他们的要求;兽类司内虽然设有人马联络处,却从未有任何人马使用过。由此可见,正式的分类制度可以与某个群体拒绝参与该制度并存。
通往1811年的这段历史表明,分类是治理问题,而非中立的命名行为。马尔登以是否用两条腿行走为标准,后来巫师试图与其他生物建立更紧密的关系,而斯顿普则强调智慧与责任;这些做法各自将界线划在不同位置。这一年之所以意义深远,既在于它确立了更审慎的标准,也在于它设立了行政分部,以处理单靠定义本身无法涵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