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刑法》第50条修订生效
科里尼案1968年《刑法》第50条修订生效,于196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改变了对从犯的量刑规则,并通过与追诉时效期间的相互作用,助长了对纳粹时代罪行的刑事追诉终止。在法布里齐奥·科利尼的审判中,这项修订成为解释对汉斯·迈耶的调查为何中止的依据——案件并非以认定迈耶无罪而告终,而是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追诉。
修订内容及其措辞
截至1968年9月30日,《联邦德国刑法典》第50条规定,参与犯罪的每个人都构成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不论其他人的罪责如何。该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处罚的特殊个人特征或情形,只适用于相关的正犯或从犯。这项修订依据《行政违法行为导言法》第一款第六项生效。
根据修订后的文本,如果从犯不具备构成正犯刑事责任基础的特殊个人特征或情形,就应按照处罚犯罪未遂的规则减轻其刑罚。该规定保留了这样的原则——影响刑罚加重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特殊特征,只适用于相关的正犯或从犯。这一变化在形式上属于技术性调整,但在实践中影响重大——正如施万博士后来所解释的,这意味着某些谋杀罪从犯在量刑时被视为过失杀人罪从犯。
这一变化对刑事追诉的影响
庭审中的陈述将修订后的规则与纳粹罪行的追诉时效期间联系起来。施万博士解释说,新的罪名归类意味着某些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再予以追诉。证词称,这项变化出自爱德华·德雷赫博士之手;他与《行政违法行为导言法》有关,这项法律后来也以德雷赫法之名为人所知。
起初,相关法律机构并未认识到这一变化的影响。施万博士称,十一个联邦州的司法行政部门、德国联邦议院成员以及法律委员会都未能发现这一后果;新闻界揭露了问题,但等到人们普遍了解时,追诉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她将这一结果与针对帝国保安总局负责人的重大审判筹备工作联系起来——对于受新规则影响的案件,这项法律变化使追诉那些对大规模杀戮负有责任的官员成为不可能。
法庭上的迈耶调查
在法布里齐奥·科利尼的审判中,这项修订的后果变得与个人息息相关。高级检察官赖默斯在有人提出指控后,对汉斯·迈耶启动了诉讼程序,随后展开调查并建立了案卷。施万博士的证词证实,迈耶从未接受讯问、遭到起诉或被判有罪。理查德·马廷格将这些事实与关于合法人质枪决法律标准的证词结合起来,暗示相关程序已经为迈耶洗清罪名。随后,他让施万博士确认,斯图加特检察机关于1969年7月7日中止了调查。
马廷格结束发问后,施万博士澄清,调查确实已经中止,但这并不能回答迈耶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她告知法庭,刑事追诉时效规则已经生效。卡斯帕·莱嫩接着说明这对他的当事人意味着什么——法布里齐奥·科利尼举报了枪杀其父亲的人的姓名,提供了证据,并信任当局;大约一年后,他收到通知,得知诉讼程序因1968年法律引入的追诉时效规则而中止。这一揭示区分了关于迈耶的事实认定与阻止案件继续追诉的程序性终止。
法律终局性与历史责任
当被问及为何不能直接废除这项法律时,施万博士援引了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某项罪行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规则,这一裁定就不能撤销。因此,法律终局性保障也固定了1968年这一变化所造成的后果,即使这些后果使人们无法就严重的历史罪行追究责任。
小说附录列出了修订前后的第50条,将法律条文与法庭对其影响的陈述并置。这一问题也超出了虚构审判的范围——2012年1月,德国联邦司法部长任命了一个委员会,重新评估纳粹历史给司法部留下的影响,而这部小说是委员会的参考资料之一。因此,这项修订的重要性既在于它改变的法律机制,也在于它引发的持久问题——一个在程序上已告终结的案件,是否就意味着对其核心行为作出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