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存款账户的相互义务规则
芬尼根的守灵夜共同存款账户的相互义务规则被表述为一项法律原则——以两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意味着共同当事人之间负有义务。其最清晰的例证,是一场围绕什一税和交叉支票的复杂争议——账户的共同所有权成为争议的关键,决定双方关于有效付款的相互主张。
规则与争议
案件的叙述以彼此竞争的法律权威开篇——据称,奥伊利·欧文斯与芬恩·马格努松都支持这样的看法,即共同存款账户意味着相互义务。争议本身涉及一名受托人,他要求支付欠教会紧急基金的什一税。债务本身并无争议;辩方主张的则是债务已经偿付。
交叉支票
基金受托人科珀奇普反驳称,所谓付款并无效力。这笔款项是以交叉支票提出的,支票依通常程序以威尔德海姆、赫尔斯·克罗斯的名义签署,并由资深合伙人开出;尽管账户以共同名义开立,存款却只有这位资深合伙人一人缴存。银行拒绝兑付这张支票,尽管其储备足以支付。随后,科珀奇普代表基金将支票转让给一名公证人,并以此换得法律上的救济。
未经现金结算的流转
这张被描述为可洗涤的粉红色汇票、票号为1132的支票,在潘戈公司股票持有人之间持续流转了三十九年有余。然而,无论以硬币还是现钞的形式,都没有一枚钱币曾在柜台易手。它的流转保留了争议的核心区别——一份文件可以持续承载请求权并在持有人之间转手,却并未通过实际现金付款了结潜在的事项。
判决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十二人陪审团成员全都恰巧姓多伊尔,他们一致又各自作出不同意见。法官反过来又不认同陪审团的分歧,并下令对一家中立公司实施第三方债权扣押,超出了他宣称的管辖权。那家曾持有该账户的公司在一项古老的延期偿付令下已无从查找;只有其初级合伙人巴伦出面。由此,这一案件将该规则纳入对法律程序更广泛的喜剧式描绘之中——共同的财务责任、付款的效力以及执行判决的权力彼此纠缠,始终未能得到明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