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塞奇头权不得买卖、只能继承的规则
花月杀手:奥塞奇族谋杀案与FBI的诞生奥塞奇头权不得买卖、只能继承的规则是1906年土地分配协议的核心条款——奥塞奇族个人获得矿产信托的份额,但这些份额只能通过继承转移,不能出售。即使地表土地变得可以转让,这一规则仍保留了部族对地下财富的控制。然而,这一保护承诺与联邦对奥塞奇人获取资金的管控并存,也与使外来者得以从中获利的地方制度同时存在。
1906年协议的起源
在美国迫使奥塞奇人割让大片祖传领土后,部族又面临另一重威胁——政府计划解散印第安领地,并将其并入一个新州。奥塞奇人将土地分配推迟了多年,从而为谈判代表争取到筹码。在与政府官员谈判时,部族争取到每名成员分配657英亩土地,而非原提议的160英亩,并将这些土地之下的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保留给奥塞奇部族。
这项保留条款意义重大,因为当时该地区已经发现石油。在土地分配条款达成协议时,已有几口小油井投入运营,但未来石油财富的规模尚未显现。矿产条款划出了一片所有者无法看见、却能通过头权分享其收益的地下领域——每个人的头权,都是其在部族矿产信托中的份额。
规则的运作方式
1907年俄克拉何马州加入联邦时,奥塞奇人可以出售地表土地;这些土地后来划入奥塞奇县。头权则遵循另一套规则——任何人都不能买卖头权,只能继承。因此,土地分配在划分部族矿产收入的个人权益时,并未允许这些权益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奥塞奇人共同保留了矿产,而每一份头权都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部分信托收入。
随着更多勘探者租赁土地、石油产量不断扩大,这一区别变得尤为重要。在美国内政部管理下,每年约举行四次租赁权拍卖,石油公司和富有的竞标者齐聚一堂,竞逐钻探权。这些拍卖涉及获取保留矿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头权本身可以出售。因此,这项规则并不禁止租赁或开采,而是限制通过出售来转让世袭份额。
联邦管控下的继承
继承规则并未让每一位头权持有人都能实际支配由此产生的资金。联邦政府要求印第安事务局判定哪些奥塞奇人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信托资金。包括莉齐和安娜·布朗在内的许多人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者,并被指定由白人监护人监督支出,有时连日常购物也要过问。书中指出,这种认定与血统比例密切相关——纯血统奥塞奇人经常被置于监护之下,而混血奥塞奇人则很少如此。
1921年,美国国会又增加了一项限制。对于有监护人的奥塞奇人,新法律将每年从信托基金中提取的金额限制在几千美元,即使这笔钱是用于教育或孩子住院治疗也不例外。这项支出限制与禁止出售头权的规则并不相同——前者管的是个人如何转让继承所得的矿产份额,后者限制的则是个人获取资金的能力。两项规则共同造成的结果是,世袭所有权未必意味着能够自由使用由此产生的收入。
监护制度也带来了剥削机会。白人监护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控制交易及财务信息,有些人利用职权向被监护人收取过高费用、安排业务以收受回扣、为自己购置财产,或直接盗窃。政府的一项研究估计,在1925年之前,监护人至少从受限制的奥塞奇账户中直接侵吞了800万美元。继承规则阻止头权被出售,但单靠这一规则,无法阻止管理相关财富的个人和机构滥用职权。
继承延续与保护不均
后世仍能看到这项规则持续产生的影响。玛吉·伯克哈特从父亲那里继承了略多于半份头权,至今仍按季度从矿产信托中领取款项。这些款项随油价而变,近年来每笔为几千美元;她说,这些钱有所帮助,但不足以维持生活。她的继承经历表明,这项规则确实如预期般在世代间延续;与此同时,收入金额有限且时有波动,也凸显了持续享有矿产财富权益与获得稳定富足生活之间的差距。
因此,这项规则既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限制。它阻止外来者直接买下奥塞奇人的世袭份额,保留了矿产收入得以留给奥塞奇后代的一条途径。但它既不能阻止联邦官员限制资金获取,也不能保护受益人免遭掠夺性监护人和管理人的侵害。理解这项规则的后果,关键在于认识到——拥有继承而来的头权,并不等于能够支配它所产生的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