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快速审理程序规则

造雨人

民事诉讼快速审理是一种程序,可使选定的案件比通常案件日程所允许的时间更早进入审判。在布莱克一家起诉大福利人寿保险公司的诉讼中,它不只是安排日程的工具——泰隆·基普勒决定采用这一程序,为双方设定了紧凑的证据收集期限,并限制辩方通过程序性拖延推迟案件的能力。

程序目的与案件筛选

小说将快速审理置于一系列旨在加快民事司法进程的程序改革之中。这些改革加重了对轻率诉讼的制裁,规定了审前活动的强制期限,并赋予法官更大的诉讼管理权,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和解谈判。快速审理是这项改革的一部分——案件可以比其他案件更早进入审判,而不必只是在拥挤的案件日程中等待轮到自己。

小说将该程序描述为适用于这样一些案件——争议事项明确,事实界定清晰但确有争议,而剩下的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双方可以申请快速审理,但被告很少同意加快审判进程。因此,法官有权主动下令采用该程序。在小说中,这一区别很重要——该程序不取决于大福利人寿保险公司的同意,公司反对也无法单独阻止加快后的日程安排。

结合前任法官哈维·黑尔的情况,便可看出这项规则的实际重要性。去世前,黑尔告诉鲁迪·贝勒,他倾向于驳回布莱克一家的案件,并暗示案件可以改向联邦法院重新提起。两者的对比并非只是案件日程有快有慢。法官对诉求的态度会影响案件能否进入审判;一位愿意积极管理案件的法官到任后,案件的前景便随之改变。

布莱克案中的申请与命令

布莱克一家的诉讼是鲁迪手上唯一重要的案件,因此他希望案件能够快速审理。他向布克·凯恩解释了这一请求,布克随后将请求转达给新任命的泰隆·基普勒。基普勒与鲁迪讨论方案时,询问案件需要进行多少次证言取证。鲁迪还没有进行第一次证言取证,估计次数不会超过十次。基普勒还提醒他,从保险公司取得文件可能很困难,也可能需要时间。

基普勒指示鲁迪提出动议,预计大福利人寿保险公司会反对,也预料到将举行听证会。他提议将证据开示期限定为四个月,期间包括证言取证、文件交换和书面质询,之后再确定开庭日期。对于一位承认自己尚不清楚接下来各项程序的律师来说,这一时限尤其紧迫。鲁迪同意届时会准备就绪,尽管他的自信超过了自己的经验。因此,加快后的日程给双方都施加了压力,但对一名必须一边学习诉讼实务、一边建立案件的年轻律师而言,压力尤其大。

听证会上,辩方主张快速审理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且不给他们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基普勒通过询问辩护律师是否曾同意加快某起诉讼的审理、若曾同意则要求指出具体案件,来检验这一异议。律师在听证会上无法举出实例。基普勒给他时间到下午三点,要求他提供一个实例,随后行使裁量权批准了动议。他要求辩方在七天内提交答辩状,并规定证据开示从那时开始,120天后结束。这项命令将加快进度的一般请求变成了双方必须遵守的具体期限。

相关期限与执行

加快后的日程还伴随着一项独立请求,即加快安排唐尼·雷·布莱克的证言保全取证。鲁迪提交了唐尼·雷的医生沃尔特·科德出具的宣誓书,以支持该请求;科德在书中表示,唐尼·雷时日无多。辩方表示反对,起初以日程安排为由,并指出自己尚未提交答辩状。基普勒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尽快保全唐尼·雷证词的迫切性与加快案件进程密不可分,并要求确定具体的证言取证日期。证言取证请求与快速审理并非同一事项,但它说明,法院积极安排日程有助于应对普通程序拖延可能导致重要证据无法取得的风险。

快速审理并不能消除证据开示方面的争议;它使司法执行变得更加重要。后来,鲁迪通知大福利人寿保险公司在克利夫兰办公室进行六名员工的证言取证时,利奥·F·德拉蒙德以庭审日程冲突和员工时间安排为由提出异议。基普勒举行听证会,将异议记入庭审记录,并质疑所提议的拖延。这场争议展现了缩短时限所带来的实际要求——若要让日程安排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迅速解决证言取证日期和接触公司证人的问题。

影响与意义

这项程序改变了案件双方的力量平衡,却不对案件实质作出裁决。它既不能证明大福利人寿保险公司有不当行为,也不能提供缺失的文件,更不能保证原告获得有利裁决。它为法院提供的,是一种不顾被告希望争取更多时间的意愿、推动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的手段。四个月的证据开示期限也构成实际限制——鲁迪必须利用有限时间取得公司记录、确认证人,并准备好对抗资源远为雄厚的对手。

因此,快速审理体现了小说对正式权利与执行这些权利所需机制之间落差的关注。只有收集到证据并使案件进入审判,布莱克一家的诉求才有机会得到审理;拖延会威胁这一机会,尤其是唐尼·雷的证词必须得到保全。基普勒的程序裁量权因而产生了直接的人道与策略后果。它使一桩原本似乎可能遭到驳回和拖延的案件,转而沿着明确的路径走向审判,同时仍将最终裁决留给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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