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的赎罪性受死
以斯帖记耶稣基督的赎罪性受死被呈现为上帝能够赦免罪人、同时仍完全公义的决定性依据。本书主张,基督的牺牲并非使慈悲与公义彼此对立,也不是要求公义接受少于其应得之物——神圣代替者的死完全偿付了刑罚,因此救恩既是白白赐下的赦免,也是公正的无罪宣告。
罪责与公义的问题
论证首先否定一个人的善行能够补偿过错的看法。作者认为,即使一个人一生德行卓绝,也无法弥补单单一次过犯——善行本就是人应尽的责任,并非可用来抵偿罪的额外款项。作者以一个欠债者为例——他欠了十先令,却拿九枚好先令和一枚坏先令来还债。债权人不会因为大部分款项都没有问题,就有义务接受那枚坏钱;同理,累积的善行也无法消除人在上帝面前的罪责。
本书还主张,慈悲不能毫无后果地减轻公义的要求。如果慈悲取消了公义应得的偿付,上帝的属性便仿佛彼此冲突,因为慈悲剥夺了公义应得之物。反过来说,如果每个有罪的人都受到全部刑罚,就没有赦免。问题不能靠把任何一种属性视为不够完全来解决——本书坚持,上帝必须全然公义,也必须全然慈悲。
代替者与赎罪
本书在基督的赎罪性受死中找到解决之道。罪人并非凭自己的德行或受罚来偿还债务;基督代替罪人承担刑罚。由于这位代替者是价值无限的神性位格,他的牺牲使公义得到完全的偿付。作者将此与罪人亲自受罚作对照,并指出,罪人若靠自身受苦偿还债务,永远也无法还清。
本书还将这种代替描述为出于自由的安排——承担刑罚的不是有罪之人,而是那位为罪人而赐下的神圣代替者。这一区别既保全了此举作为慈悲之举的性质,又不致使之成为逃避公义的手段。因此,本书不把基督之死视为放宽律法,而视为尊崇律法、完全满足律法要求的途径。
公义与慈悲的调和
本书将两种原本看似不相容的描述并置。信徒因代替者除去了他们的罪而得称为义;他们又因代替者甘愿为他们受苦而蒙赦免。他们的罪责借着代他们承担的刑罚得以免除,但他们的救恩仍是恩赐,而非他们凭自身功劳赚得的报偿。本书将这种结合呈现为福音独特的智慧——公义得到应有的偿付,慈悲则赐下罪人无法为自己索取的恩典。
因此,本书否定其他提出的救恩方案,认为这些方案仍让罪人欠着公义的债。在本书的论证中,无论人的良善,还是减轻刑罚,都无法带来同样的和解。唯有基督的赎罪,能够完全回应罪责,同时保全公义的要求与慈悲的自由。
对信徒的意义
赎罪被呈现为信徒在上帝面前得以确信的稳固根基。信徒所倚靠的,并非以牺牲公义为代价的慈悲,而是公义本身已借着基督得到满足这一事实。本书指出,基督的血除去了信他的人的罪责;若以为上帝忽略了自己的律法,就没有任何指控能够成立。
基督的死还具有更广泛的神学意义——它被描述为上帝公义最充分的实际彰显。本书主张,无论是世界通常的治理,还是对有罪之人的刑罚,都不如赎罪那样充分地彰显这一属性。在本书的论述中,基督的牺牲使完美的公义与完美的慈悲,在同一个救恩计划中显明出来,而这两者是人类理性无法独自调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