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状与诊断争议
母亲不会《抑郁症状与诊断争议》呈现的并非一个既定诊断,而是有关爱丽丝·埃斯帕内特精神状态的争议证据的一部分。爱丽丝描述了自己过去的症状,而临床医生则对这些陈述及她后来状况能够证明什么意见不一。这种分歧在法庭上具有重要意义——辩方将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控方则质疑这一诊断;庭审结束后,在人们承认康复和复发仍存在不确定性的同时,治疗继续进行。
症状与诊断的局限
庭审期间,检察官区分了从未去过精神科诊所与没有精神困扰史这两件事。比利时精神科医生称,爱丽丝本人曾描述自己过去有明显的贪食症和抑郁症状。检察官回答说,她的说法没有旁证——没有正式诊断。精神科医生承认,先前的病症是爱丽丝自述的,但称这些描述与他近期的评估相符。
这番交锋留下了一个重要的缺口——自述经历与有记录的临床病史之间存在差距。爱丽丝的陈述并非正式诊断,但精神科医生并不认为缺少诊断就足以定论。他将爱丽丝对过往经历的描述与自己近期的评估结合起来。因此,庭审把个人证词的可信度及其解读纳入精神科证据的一部分,而不是依赖此前的正式诊断。
抑郁症也仍然有别于辩方提出的、后果更为重大的产后精神病主张。在被要求说明诊断爱丽丝患有这种疾病的依据时,比利时精神科医生确认,他依据的是她的行为和她本人的陈述。他将这些视为现有的评估依据;相比之下,检察官的提问强调,这一判断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被告本人提供的证据。陪审员似乎接受了精神科医生的回答,多数人点头表示赞同,显然并非有意为之。
庭审中的相互矛盾的精神科意见
比利时精神科医生离开证人席后,两名应预审法官要求、在事发后不久对爱丽丝进行过检查的精神科医生提出了相反看法。他们没有发现产后精神病的迹象,也不认为她患有抑郁症。他们的分歧不仅涉及诊断,也涉及时间——他们称,产后精神病发生在分娩后紧接着的数周内,而爱丽丝的双胞胎当时已经十个月大。在他们看来,这段时间间隔使人对辩方精神科医生提出的诊断产生怀疑。
两名专家以其他被认定患有精神病的杀婴案件为例,阐述他们的看法——托莱多一座城镇里,一名五周大的婴儿被雕刻刀杀害;赫罗纳一名母亲抱着三个月大的婴儿从阳台跳下;马德里一名十天大的婴儿被发现死在浴缸里。卡梅拉·巴萨古伦反驳说,这些例子与她当事人的案件无关。它们在法庭上的说服力来自对比——专家援引他们认为明显与精神病有关的案件,同时主张爱丽丝的情况不符合相同模式。
证词既没有将抑郁症与产后精神病视为可以互换的诊断,也没有对二者作出定论。比利时精神科医生认为,爱丽丝自述的过往症状与他近期的评估相符;法院指定的专家则报告说,他们检查后没有发现抑郁症或精神病。因此,庭审记录呈现的是临床医生之间的争议以及既往记录的缺失,而非对爱丽丝精神状况的一致结论。
死亡事件后的照护、治疗与不确定性
里奇后来承认,他曾看到足以引起担忧的情况,因此寻求帮助。这对夫妇聘请梅拉妮分担工作,邀请一名灵气疗法教师到家中,试图缓解爱丽丝长期的悲伤情绪,并安排她每周上两次普拉提课。里奇说,当时普遍认为她正在好转,情况也在控制之中。事后看来,这些措施并不足够,但相关叙述并不能证明里奇当时已经意识到危险。
死亡事件发生后,有关爱丽丝状况的说法主要来自里奇和为她治疗的比利时精神科医生。他们描述的生活状态是与外界隔绝——爱丽丝很少出门,服用强效药物,而且身边从不离人;里奇工作时,有护士看护她。她经常前往巴塞罗那市与精神科医生会面,单日内便完成从开车、搭飞机、乘出租车、接受诊疗到返回的行程。精神科医生称她正在好转,但仍需要更多治疗和药物;复发风险仍会很高。他建议她不要再生育。
叙述者也指出了这幅图景的局限。消息来源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而爱丽丝在家中做了什么仍然无人知晓。没有私人控方代表孩子们的利益,也没有私人调查人员持续追踪爱丽丝的行为。因此,庭审后的叙述可以描述她丈夫和精神科医生所报告的治疗与限制,却无法独立确认她康复的全过程或日常生活的全貌。
从诊断到法律处置
辩方的法律论据并不只针对抑郁症。卡梅拉·巴萨古伦为争取爱丽丝从审前羁押中获释,援引《西班牙刑法典》第20.1条。该条规定,若心理异常或障碍使某人无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法依照这种理解行事,则可免除其刑事责任。控方反对释放,强调两项谋杀指控的严重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尽管如此,法官仍准许爱丽丝保释,但收缴了她的护照,并要求她每十五天向法院报到一次。辩方此前已经表示,将以精神障碍为由争取判决无罪。
最终的处置继续将精神科评估与法律责任联系起来——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官以精神治疗取代监禁,并选择门诊治疗,而非将她收治于精神病院。支持这一决定的有利看法提到了爱丽丝稳定的经济状况、里奇的支持,以及接受机构监督的可能性。访谈还指出,西班牙当时只有两所监狱精神病医院,分别位于阿利坎特和塞维利亚;收治于此会严重扰乱她的家庭生活。记录提出了社会地位是否有助于使门诊治疗成为可行选择的问题,但现有对话并未给出答案。
本书将这一案件置于更长的历史脉络中——法律曾将母亲在分娩前后的精神状态视为认定杀婴罪性质和处罚时的相关因素。在西班牙,从1822年起,杀婴一直与杀人罪有所区别,直至1995年《刑法典》废除这一罪名类别;此前提出的修法曾将减轻处罚与分娩及产褥期相关的情绪压力联系起来。相比之下,加拿大保留了一项杀婴条款——母亲在受到怀孕、分娩或哺乳影响时,杀死一岁以下的孩子,即可适用该条款;这项法律被批评为一项遗留至今的维多利亚时代措施。这些例子并不能解决爱丽丝的诊断问题。它们说明,抑郁症、产后精神病与其他精神障碍之间的区分为何会产生临床描述之外的后果——这种区分可能影响人们如何理解母亲的行为,以及随后施加何种处罚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