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普斯颁布宗教宽容法

乌托邦

乌托普斯颁布宗教宽容法,确立了以劝说而非强制作为乌托邦宗教改变的正当方式。拉斐尔将此法描述为对该岛早先宗教分裂的回应,也是维护公共和平、保障真理有望不凭武力而胜出的审慎措施。这项法律保护多元信仰,但并未让所有形式的宗教表达或公民参与都不受限制。

背景与颁布

在乌托普斯征服居民之前,宗教争端已使他们分裂为彼此对立的群体。不同派别没有团结起来反抗他,反而各自作战,使这个国家更容易被征服。胜利之后,乌托普斯颁布规定,允许每个人信奉自己选择的宗教。因此,在拉斐尔的叙述中,宽容是征服之后所确立秩序的一部分,其形成受到人们对宗派冲突所带来的政治危险的记忆影响。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辩,以及和善、谦逊的举止,尝试使他人改信。法律禁止他们在劝说时夹杂怨恨、责难或暴力。违反规定者可能遭到放逐或奴役。因此,这项保护也伴随着明确的界限——信仰可以不同,但试图以敌意强加信仰,则被视为对共同秩序的威胁。

宽容的理由

乌托普斯的政策部分基于这样一种不确定性——神圣真理究竟以何种方式显现。他不妄下结论,断定只有一种宗教形式才为上帝所接受;他承认,不同形式或许都源于神的启示,并以各自的样态取悦上帝。从这一观点来看,威胁他人使其信教既不体面又愚蠢——强制无法使一个人真诚接受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物。

这项法律也体现了对论辩的信心。乌托普斯认为,如果一种宗教为真而其他宗教为假,那么人们以不存偏见的心态加以考察时,真理终将凭自身力量显现。暴力争端可能造成相反结果——即使一种宗教健全而神圣,也可能被冲突所造成的混乱与迷信压制。因此,宽容并非漠视宗教真理,而是让探求和劝说得以不凭武力进行的一种方式。

实践与界限

乌托邦的宗教生活展现了这项法律所保护的多元格局。居民信奉不同的宗教——有些人崇拜太阳、月亮或行星,另一些人则尊奉过去的杰出人物为神。许多较有智慧的居民则崇拜一位永恒、无形且不可理解的神。拉斐尔还报告说,许多乌托邦居民听闻基督、基督教教义和殉道者的事迹后,接受了基督教并受洗。他们的改宗被描述为接触这一信仰后的结果,而非对法律偏重劝说原则的例外。

一名新受洗者的事例检验了宗教分歧与应受惩处行为之间的区别。他公开谴责其他宗教并斥责其信众,尽管有人试图劝阻,他仍以煽动性的方式继续传教。经过审讯后,他遭到放逐——不是因为他选择基督教或贬低其他礼仪,而是因为他煽动叛乱。此案具体说明了法律的界限——改变信仰的自由并不包括煽动民众反对仍坚持原有信仰者的许可。

宽容对于来世和天意方面的信仰也有界限。否认灵魂在肉身死后仍然存续,或否认世界由智慧的天意所治理的乌托邦居民,不会仅因持有这些观点而受惩罚,因为法律承认人们无法随意选择自己的信念。但他们不得担任公职或受托承担公共职责,也不受鼓励在普通民众面前为这些观点辩护。他们可以与祭司及其他严肃认真的讨论者私下探讨这些问题,法律预期理性或许能纠正他们的信念。由此形成的制度,对内心信念的保护比对公共影响力或政治地位的保护更为宽泛。

公共宗教生活

共同的庙宇使法律对不同信仰的包容落实为制度安排。尽管乌托邦的庙宇相对不多,却都宽敞;公共礼拜的安排使不同宗教群体能够共同参与,而不必接触与各自信仰相抵触的仪式。庙中没有上帝的图像;礼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宗教观念想象神。不同说法所指的神性本质虽各不相同,但共同称为弥特拉;公共祷文的措辞也经过安排,使不同信仰的人都能使用。

这种公共安排并未消除宗教差异——不同群体仍在私下保留各自的礼仪。它所做的是将共同的公民礼拜场所与居民意见不一的宗教实践区分开来。这种区分与禁止强迫改宗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乌托普斯的法律力图在不要求信仰一致的情况下维系共同的宗教礼拜。在拉斐尔的叙述中,这项法律的持久意义在于将和平与对宗教权威的原则性约束结合起来;而其排除性规定则表明,乌托邦的多元格局仍受社会信任与公民任职资格观念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