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印度的传教限制

以斯帖记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传教活动的限制,与叙述中一个自称信奉基督教的政府形象形成鲜明矛盾——当局抵制传教士入境,并下令美国宣教人员离开,但不到一年,管理公司的特许状便经修订,允许开展传教工作。这一事件的意义,既在于它给传教士带来的实际后果,也在于作者对一道封闭之门意外变成通往另一宣教领域之路的解读。

官方反对与1812年驱逐

叙述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传教活动的限制描述为格外严厉——作者认为,即使是异教专制君主,也很难比该公司更严加防范传教士。安·贾德森写于1812年的日记,被用来证明公司强烈反对传教工作,并且只是勉强允许本国人定居当地,充当传道人。她的记述表达了宣教团能否获准继续留在印度的不确定,同时将其前景交托在上帝手中。

当局不允许美国传教士留下。根据叙述,阿多尼拉姆·贾德森和纽厄尔在该国停留约十天后,便被传召至加尔各答,并被告知须离开印度,返回美国。另一段记述描述了一道更为紧迫的命令——传教士将被送上驶往英格兰的公司船只。一名低级军官陪同希尔和贾德森前往住处,并要求他们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因此,叙述呈现的排斥不只是一项令人沮丧的政策,而是一次在官方监督下强制执行的离境;传教士没有可以用来争取留下许可的宽限时间。

封闭之门及其后果

驱逐使宣教工作转向别处,而非就此终止。作者指出,传教士的目的地是缅甸帝国;此后,美国传教士在那里开展的工作取得成功,并如叙述所说,持续兴盛。叙述将这一逆转置于其对限制措施的论述核心——政府试图阻止基督教在印度传播,结果却促使传教士前往另一片宣教领域。作者并未声称当局有意造成这一结果,而是将其解释为上帝护理借由阻挠而施行。

这一转向赋予该事件鲜明的脉络。在印度,直接结果是传教士不获准定居,并被勒令离开。在缅甸,宣教工作找到了开展的机会,并且兴盛起来。这种对比使作者得以指出,政治权力会产生实际影响,却不能决定最终结果——统治者可以关闭一个传教领域,但宣教工作的整体进程仍可能转向未曾预料的方向。

1813年的政策变化

叙述将这次驱逐与一次迅速的制度变革并置。1813年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续期时,威尔伯福斯、史密斯、桑顿、富勒和其他支持基督教的英国人士作出努力,在特许状经议会审议时促成修改,确保传教工作获得宽容。因此,文本区分了早先政府的反对与修订后的政策;它并未将这项限制描述为永久性的。

这项改革也改变了基督教在印度所处的制度环境。英国在东方的属地被设为一个由主教和三名副主教管辖的主教区。米德尔顿博士是首任主教,希伯主教继任,后来去世。作者报告说,此后印度的政府官员和欧洲居民对传教工作变得更加赞同——他们对传教工作影响的忧虑已经消退,并且倾向于予以支持。叙述呈现的是官员与居民态度的转变,而不只是传教士前景的变化。

上帝护理与限制的意义

作者从上帝护理的角度解读排斥与政策逆转。当局试图将传教士拒之门外,并未能阻止宣教工作在别处继续;而后来的特许状修订,则使印度的传教工作获得宽容。在这种解释中,政治限制确实造成迁移与延误,但无法掌控工作的最终进程。未能让传教士留在印度的努力,也成为其宣教工作如何继续推进的叙事一部分。

这种解读属于本书更广泛主张的一部分——良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每一种人的决定都是正当的。在别处,作者告诫基督徒,不可假定有益的目的就能使违背上帝命令的手段变得正当。应用于此处,上帝护理带来的结果并不会把公司的反对变成值得称许的行为;相反,叙述将政府政策与其所认为上帝从事件中带出的善区分开来。因此,这一事件同时包含两项判断——排斥阻碍了印度的传教工作,而宣教工作的转向以及后来的1813年改革,则被视为阻挠仍未超出上帝护理掌管范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