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人的自由

威廉·退尔

瑞士人的自由是一种政治状态,由地方自治、有限的帝国义务和相互防卫构成。当受托的统治者超越各共同体所承认的权限时,便迎来了决定性的考验——此时,自由不再只是一种传承而来的特权,而成为瑞士人共同捍卫、并为之立誓团结起来反抗暴政的事业。

有限度的自由

瑞士人指出,他们的共同体不同于受世袭农奴役束缚的人。他们将自己描述为古老的自由民族,从未向诸侯屈膝;然而,他们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拒绝一切上级权威。他们说,自己曾自愿寻求帝国的保护,而罗塞尔曼援引腓特烈皇帝的特许状,作为这项保护是自愿授予的证据。因此,这一叙述将他们的政治地位建立在一种得到承认的关系之上,而非建立在与一切宗主权完全隔绝之上。

施陶法赫尔明确说明了这一限定——即使是最自由的民族,也仍有封建领主,而且必须有一位最高法官审理争端。瑞士人对皇帝所负的义务也相应受到限制。与其治下其他自由民族一样,他们在战争中有义务向皇帝提供军事援助;他们应当守护保护他们的帝国。这种互惠的表述至关重要——服役被描述为源于保护的一项义务,而不是赋予地方官员无限制发号施令的权力。

地方法律与受托权力

在自己的家园,各共同体一直依据自己的法律和古老习俗,和平地自治。皇帝声称拥有的权利则更为有限——由他裁定死刑,并为此任命一位有权势的贵族作为其代表。帝国权威与受托者职权之间的区别,构成了评判压迫的政治标准。在这一叙述中,问题并非一切等级制度本质上都不合法,而是为特定目的委托的权力可能被用来实行专断统治。

这种安排也使瑞士人的主张比笼统拒绝服从更为明确。他们诉诸一种由习俗和特许状确立的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保护、军事服役、地方管辖权和帝国裁决各有其位。然而,当不公使受压迫者无处申诉时,施陶法赫尔宣称,暴君的权力也有界限。这句话将宪制上的区分转化为采取行动的门槛——使通常的司法救济无从获得的统治者,不能无限期地要求他人服从一段合法关系所规定的义务。

从申诉到共同盟誓

发言者一旦认定别无他途,讨论便从他们所遭受的冤屈转向维护权利的办法。瓦尔特·弗斯特提议,他们应摆脱可憎的奴役,维护古老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他为反抗所设的界限,与反抗的目的同样重要:“必要之事,我们自会去做,但绝不多做。”他们的计划是驱逐暴君及其爪牙、夷平他们的据点,而不是宣称对他人拥有无限权利。

随后的盟誓赋予这场反抗以集体形式。参与者立誓结为真正的兄弟之邦,在危险或死亡面前永不分离。他们举起三根手指,重复誓言,承诺像祖先那样保持自由,宁死也不愿活在奴役之中。这个手势和誓言的重复,使自由成为共同承担的事业——捍卫自由不再只是某个孤立家庭或某个受害者的责任,而成为各共同体团结一致的承诺。这项承诺既以亲密关系来表述,也以政治关系来表述;它既将参与者彼此联结起来,也界定了他们要维护的共同生活。

行动与自由的回归

后来,戏剧情节以暴君已死的消息标志着力量对比的变化。鲁奥迪宣告,自由的光明日子已经到来;这番话体现了共同体将暴君之死视为新局面的开端,而不只是一个人的终结。当人群要求拆毁那座建筑时,众人从四面八方发起攻击。瓦尔特·弗斯特指出,闸门已经决堤,人民无法再被约束。这一行动将此前摧毁暴君据点的决心化为具体行动;其规模则显示,积累已久的自由诉求已远远超出个人冤屈的范围。

这一叙述也开始以文书形式呈现邦联。一份标题为《盟约》的文书列明了乌里的人们、施维茨的共同体,以及翁特瓦尔登山区的人民。这一从口头盟誓到书面盟约的转变,将团结的承诺与各山谷之间一个明确的联合体联系起来。现存段落列出了文书所指明的各方,但本身并未揭示其全部条款;此处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使这一联盟成为各共同体之间清晰可辨的契约。

政治意义

剧中呈现的自由既不是被动承袭的遗产,也不是简单地拒绝一切封建纽带。它建立在公认义务与专断权力之间的区分之上——各共同体承认帝国的保护、军事服役和最高法官,同时坚持由自己的法律和习俗治理家园中的生活。当受托统治违背这一安排,使受压迫者得不到公正时,冲突便由此开始。

相应的回应也将克制与决心结合起来。瑞士人力求维护古老权利、驱逐暴虐官员,并以共同防卫的承诺将彼此联结;盟誓中的兄弟情谊,为实现这些集体目标提供了所需的团结。戏剧以暴君之死、人群袭击建筑,以及盟约中列出各山谷的名称作为这一进程的结尾,由此将自由呈现为一种关于合法权威的主张,也是一种依靠协同行动维系的政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