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袭继承制批判

常识

世袭继承制批判是托马斯·潘恩提出的论证,主张任何人的出身都不能确立其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也不能约束尚未出生的世代。它认为,继承并非防止动乱的可靠保障,而是对公共权力的不公正转移,可能让不适任者掌权、削弱代议政府并延续冲突。作为替代方案,政治合法性应建立在自然平等、人民同意、频繁选举和法律之上,而非王朝之上。

平等权力原则

潘恩从人原本平等这一前提出发。一个人或许能赢得同时代人的尊敬,但这种区别并不能使此人的后代永远适合继承这份尊荣。问题不只在于继承者可能不及祖先能干;最初授予荣誉的人无权出让其后代的权利。他们可以为自己选择领袖,却不能公正地承诺,由这位领袖的子孙统治自己的后代。这样的约定可能使后世受一个无赖或愚人统治,尽管他们从未参与订立约定。

这一反对意见将世袭继承与潘恩关于政府应如何产生的论述联系起来。在他设想的殖民地中,人们起初聚集在一棵便于议事的树下讨论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天然的一席之地,他们最初的规则或许不过是由公众的谴责来执行的条例。随着人口增长、距离拉远,普遍集会变得不切实际,人们便把立法工作委托给选出的代表。频繁选举使代表回到选民中间,并阻止独立于公众的政治利益扎根。政治秩序之所以正当,在于其目的——自由与安全——以及人民持续追究其责任的能力,而非某个家族世袭的地位。

潘恩还坚持认为,选举不能使后世受某个王朝约束。即使一个国家的首位统治者由选举产生,这一选择也不能成为剥夺未来世代自身权力的正当先例。他把首批选举者能够使所有后世承受世袭统治这一主张,比作原罪教义——依他之见,两者都假定,起初的一项行为永久剥夺了所有后来者的自由。这一比较刻意尖锐;它把对世袭统治的一种常见辩护,转化为证据,说明这种辩护必然有多么极端。

君主制、《圣经》与起源

这项批判把世袭继承置于对君主制的更广泛质疑之中。潘恩援引《圣经》中关于早期社会的记述,认为以色列人曾长期没有国王,除特殊情况外,由士师和各支派长老治理。他把他们后来请求立王描述为对这种安排的拒绝,而非君主制获上帝授权的证明。基甸拒绝拟议中的世袭王位,以及后来与以色列人请求立王相关的警告,都是《圣经》中反驳王权世袭具有神圣合法性的例子。

潘恩还质疑英格兰君主制自称的尊荣,追问其最初的统治者如何取得权力。他把首位国王可能的权力来源归为三种——抽签、选举或篡夺。抽签选出统治者不能确立世袭继承;选举也不能授权首批选举者处置所有后世的权利;篡夺则无法构成站得住脚的权利依据。在这一论证中,征服者威廉率领武装力量到来,并违背当地居民的同意进行统治,正体现了其所声称的历史根基何其薄弱。潘恩主张,一项制度不会仅仅因为延续已久就变得正当。

潘恩对君主制起源的叙述带有鲜明的怀疑态度。他推测,早期统治者或许出身于掠夺团伙的首领,凭借对防卫能力较弱者的控制而崛起;世袭主张则可能源自最初作为权宜之计而被接受的安排。领袖去世后出现的动乱以及继任者的选择,可能促使人们采用继承制来避免即时争夺;数代之后,一种权宜安排便可能被重新包装为权利,并由难以质疑的传统故事加以巩固。潘恩说明这只是推测性的重构,但其论证目的很明确——世袭合法性可能是后来强加于权力之上的解释,而不是权力起初便具有的权利。

世袭继承的政治危害

核心的实际反对理由是,世袭继承无法确保统治者有能力。潘恩说,如果继承能够可靠地选出贤明善良的治理者,它或许更有理由获得权威。实际上,它却为愚蠢、邪恶或其他方面不适任的继承者大开方便之门。那些从小就被灌输生来注定统治他人观念的人可能变得傲慢;从幼年起便与社会其他成员隔绝,他们几乎没有机会了解公众的切实利益。因此,他们可能恰恰是最不了解情况、最不适合治理所继承领土的人。

统治者尚未成年或年老体衰时,世袭继承也会使国家陷入脆弱境地。在这两种情况下,摄政者都可能借国王头衔的庇护执政,为受托人背弃公众信任创造机会和动机。潘恩认为,公众于是可能沦为那些能利用幼年或年老所带来的弱点之人的猎物。问题在于制度本身——围绕世袭权利建立的政府必须因为继承者的出身而接受他,即使此人无力执政;在其无力执政期间,还必须把权力托付给他人。

潘恩驳斥了世袭继承能够防止内战这一常见辩护。他以英格兰历史反驳——自诺曼征服以来,他统计共有三十位国王和两位未成年君主,同时发生过八次内战和十九次叛乱,其中包括光荣革命。约克家族与兰开斯特家族的冲突更具体地展现了其后果。从1422年至1489年的六十七年间,双方争夺王位,引发十二场会战,此外还有小规模冲突与围城。亨利与爱德华都经历过局势逆转——两人都曾一度成为对方的俘虏,王位控制权也随着政治局势变化而易手。依潘恩所述,议会追随较强的一方。直到亨利七世使两家联合,这场争斗才告终;而在此之前数十年,王朝世袭继承并未提供可靠的和平保障。

这一历史论证以该制度自身的承诺反驳它。如果世袭继承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延续性、避免冲突,那么长期不断的叛乱和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就不能被说成无关紧要。潘恩把论点从英格兰的一场危机推广开来——君主制与继承制在各王国造成流血冲突,而王权所伴随的骄傲则能激起国内对手与外国势力。他的意思不只是某一王朝失灵,而是把公共权力置于世袭争夺之物的位置,反复制造争夺它的条件。

从世袭权力到代议政府

潘恩提出的替代方案并非拒绝政府,而是对政府基础与制度设计作出不同解释。在论证开篇设想的共和国中,代表为选出他们的人行事,频繁选举则使他们的利益始终与公众相连。代表任期结束后回归普通社群生活,因此有理由考虑自身决定造成的后果。政府由此获得力量,被治理者由此获得安全,靠的是这种相互联系,而非国王的名号。

关于殖民地政府的提议把这一原则扩展到整个大陆。各地议会每年召开,由一位主席主持,地方事务仍由大陆会议管辖。每个殖民地划分为六个、八个或十个选区并派出代表,每个殖民地至少三十名代表,整个大陆会议至少有三百九十名代表。主席通过投票,从由抽签选出的某个殖民地代表中产生;主席人选轮流更替,并排除上一届大陆会议中代表曾担任主席的殖民地。潘恩还提议,立法时至少要有五分之三的大陆会议成员赞成才算多数,使通过标准高于简单多数。

他以一项大陆制宪会议提案补充这一代议方案,以确立权力结构。提议的成员组成包括——大陆会议中每个殖民地的两名代表、每个殖民地议会或省级会议的两名成员,以及各省代表全体人民的五名代表。会议将制定一部大陆宪章,规定大陆会议与各议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会议时间,以及各自管辖权的划分。宪章还将保障自由与财产,尤其保障依照良心自由实践宗教的权利。宪章拟定后,会议便解散,将政府事务交由依据宪章组成的机构处理。这些安排把潘恩对世袭权力的反对转化为制度提议——职位通过选举和轮替产生,职责界定清楚,政府的基础由公众确立。

代表权力可能集中所带来的危险,仍是这项批判的一部分。潘恩警告,选民或代表人数过少或分配不均,可能使少数人统治他人。他以宾夕法尼亚为例,指出一次会议只有二十八名成员出席——巴克斯县的八名成员投票反对一项请愿;如果切斯特县的七名成员也与他们站在一起,两个县便可能统治整个省。他还反对只由少数人批准议会对代表的指示,却将其说成整个殖民地的意愿。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实际行使的权力与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权力并非一回事。

这一差别也解释了潘恩为何谨慎看待紧急时期采用的安排。任命现有议会成员,是当时美洲面临灾难之际,一种便于征询意见且行之有效的办法;他承认,这些人的工作帮助整个大陆免于覆亡。但一种一时便利的措施,如果不经重新审议便持续下去,可能变得压迫人。若大陆会议很可能仍有存在的必要,其选举方式就值得审视;代表权与选举不应自动集中于同一机构。潘恩最后警告,美德不能世袭,这一论断把宪制设计重新联系到他的核心主张——公众信任与政治才能都无法靠血统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