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接触隔离法

末日逼近(贾斯汀·克罗宁版)

《病毒接触隔离法》规定,任何与病毒体直接发生身体接触的人,无论属于首家族还是行者,都必须隔离至少三十天。该法规将接触与强制隔离以及可能的进一步拘禁或处决联系起来,使感染风险成为界定社区生活的重要界限。

适用范围与要求

该法规适用于任何与病毒体直接发生身体接触的人。条文明确将首家族和行者都包括在内,对这两个社会阶层实行相同的隔离要求。隔离期限不少于三十天;条文规定的是最低期限,并未指定唯一的固定时长。

症状与执行

隔离并非该法规针对感染采取的唯一措施。任何出现病毒感染症状的人,都可能被守望队立即拘禁,和/或予以仁慈处决。列出的症状包括癫痫发作、呕吐、畏光、眼睛颜色改变、嗜血以及无缘无故脱去衣物。因此,接触会触发明确的隔离期限,而出现症状则可能导致更迅速且致命的处置。

在殖民地法规中的位置

该法规是社区成文法典的一部分,与规范行者份额以及夜间开门惩罚的条款并列。其正式措辞将隔离规定为适用于不同身份群体的一般规则,但执行条款赋予守望队拘禁或处死疑似感染者的权力。因此,这项法规将集体防护与强制权力结合起来——暴露于感染风险并非私人事务;症状出现后,社区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可能延续到隔离期结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