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中的通奸宽宥规则
欺骗离婚法中的通奸宽宥规则,是无名英国女人用来解释为何丈夫长期不忠并不能直接成为她离婚的法律理由的规则。按照她的说法,容忍通奸六个月就算是宽宥了这件事;这项规则将妻子忍受的时长转化为对她日后能够主张什么的限制,即使她也在质疑婚姻赋予丈夫的不平等自由。
她所理解的规则
无名英国女人说,律师问她丈夫是否有过通奸行为时,她回答说有,并补充说他这样做已经多年。律师们想知道她为何一直容忍。她将谈话从这段往事转向其法律后果——据她理解,一旦配偶容忍通奸达六个月,这就算是宽宥了此事,而它本身便不能再作为离婚理由。她的解释并非否认通奸曾经发生,而是指出,长期接受之后,这种过往行为能够证明的事项受到限制。
现有材料是通过她对法律建议的转述来说明这项规则,而非完整陈述离婚法。因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具体的——通奸行为若已被容忍达规定时长,就不能再单独作为离婚理由。承认丈夫的行为与能否在法律上援引该行为之间的区别,是她困境的核心。
权利不平等的婚姻
律师问她为何一直忍受通奸,这一问题凸显了她认为至关重要的不平衡。她说,丈夫的生活安排让他可以随心所欲,而她发现这种安排并不寻常。她的回应并非只是将丈夫的不忠说成一种伤害;她还在权衡,自己能否争取到同等的自由,还是应该结束婚姻。宽宥规则令这一抉择更加尖锐,因为她能够证实的行为,也正是她容忍得太久、以至于无法再作为独立法律理由的行为。
她对这次咨询的讲述本身也有所保留。她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打算,觉得把这些事告诉律师很费劲,也因在场的是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律师而心神不宁。她差点请那位年轻律师离开,随后决定不以这种方式开始会面。她还决定不作任何坦白。法律问题迫使她披露情况,但她试图限制这次谈话能够从她身上套出多少内容。
秘密与规则的叙事意义
这项规则属于更广泛的冲突——私人行为与处理这些行为时所需要讲述的种种情况之间的冲突。在另一段对话中,无名英国女人解释说,为了回家而不让丈夫起疑,就意味着必须撒谎。她不喜欢这项任务——既要维持一种真实可信的表象,又不能被人发现;她也怨恨自己不得不想出一百种细小的掩饰办法。这种负担与离婚咨询形成对照——法律盘问要求她连贯地讲述婚姻,而秘密关系则要求她隐瞒自己当下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文中,宽宥既是一项法律限制,也是衡量她忍受不平等安排多久的尺度。它并未决定无名英国女人会不会寻求离婚,或是在婚姻内部争取自由;她自己的打算仍不明确。相反,这项规则让其中的矛盾清晰可见——丈夫的通奸行为已经得到确认,但她对它的容忍削弱了它作为离婚理由的效力,留下的问题是她将决定要求何种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