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旧刑法中的杀婴特别规定

母亲不会

西班牙旧刑法中的杀婴特别规定将杀害新生儿单列为一项罪行,适用于母亲为掩盖自己的失贞而杀害新生儿,或孩子的外祖父母出于同一目的杀害孩子的情形。法律没有将这一行为简单地视为杀人,而是针对一种界定狭窄的家庭与社会情境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这项规定的历史揭示了本书法律探讨的核心张力——刑法可以承认分娩以及母亲所处的位置具有重要意义,却又将宽减处罚限定于一种预先规定的耻辱与情境叙事。

历史背景

本书将这项规定置于杀婴法律例外的漫长历史之中。叙述从维多利亚时代伦敦的女仆困境讲起——她们若拒绝雇主的性要求,可能会失去职位;若因此怀孕,也可能遭到解雇。她们和新生儿面对排斥、贫困与公众羞辱,处境岌岌可危。书中提到,维多利亚女王曾出面干预,使蒙受耻辱的女性不至于因杀婴而被判死刑。这段历史表明,这项例外并非宣称杀人无害,而是承认母亲行为的相关情境可能影响对其处罚的方式。

西班牙的这项规定以失贞之耻为依据,沿袭了这一逻辑。从1822年至1995年,西班牙法律对杀婴与杀人作出区分——母亲为掩盖自己的失贞而杀害新生儿时,适用杀婴规定;外祖父母为此目的杀害孩子时,也适用同一规定。因此,亲属关系与明示的动机是该规则的核心。其适用范围十分具体——它并非父母杀害子女的一般性免责规定,而是一种适用于新生儿、且与掩盖母亲所蒙受的社会耻辱相关联的独立法律类别。

罪行与刑罚

相较于本书所述的通常杀人处罚,该规定对母亲以及其适用范围内的外祖父母判处较轻的监禁刑罚。书中特别强调了这一区分背后的性别化前提——按其论述,母亲实施杀婴时,并未被视为犯下与其他情形相同的罪行。不过,法律给予宽待是有条件的。它以隐瞒失贞之耻为动机条件,将社会羞耻纳入法律判断标准,而不是承认分娩或母职带来的各种情境。

后来提出的法律修订方案,设想以分娩及产褥期相关的情绪冲突,取代失贞之耻这一动机条件。这些方案规定的监禁刑期为六个月至六年。书中将其作为修订提案介绍,而非最终继续施行的法律。随着1995年《西班牙刑法典》颁布,独立的杀婴罪彻底废除。本书明确指出其后果——根据书中所述的现行法律框架,母亲杀害婴儿可能被判谋杀罪。

与爱丽丝·埃斯帕内特案件的关系

这项历史规定有助于说明爱丽丝·埃斯帕内特案件所采用的法律路径,但它并非为她提出的辩护理由。双胞胎死亡后,她的律师卡梅拉·巴萨古伦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20.1条,以精神能力缺失为由主张应判爱丽丝无罪。该条款涉及这样一种情形——某人因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无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法依照这种理解行事。它不同于旧有的杀婴类别;后者以受害者是新生儿,以及存在掩盖失贞之耻这一特定动机为适用条件。

庭审中的医学证据也凸显了这一区别。检察官追问精神科医生诊断爱丽丝患有产后精神病的依据时,医生承认,他的判断依赖于她的行为和她自己的陈述,而非正式诊断。因此,爱丽丝案中的法律问题围绕精神科责任能力展开,而非旧法关于母亲蒙受耻辱的特定规定。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以门诊精神治疗替代监禁。这一结果属于该案的精神健康与量刑框架,而非已废除的杀婴规定。

法律与社会意义

本书将西班牙规则与同时期讨论的加拿大规定并置,展现不同司法管辖区如何以不同方式划定杀婴与其他形式杀人之间的界限。书中所述的加拿大法律适用于未满一岁的儿童,以及与妊娠、分娩或哺乳相关的精神紊乱;本书也质疑能否以杀害行为本身作为存在此类精神紊乱的证据。这种比较凸显了法律类别的选择具有多大影响——一种框架以失贞之耻为中心,另一种以与生殖相关的状况为中心,而爱丽丝案所适用的西班牙框架,则以理解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为中心。

因此,西班牙旧规定的重要性,既在于它承认了什么,也在于它未能承认什么。它将母亲行为所处的情境视为具有法律后果,却把特殊待遇限定于掩盖失贞之耻;后来的提案将注意力转向分娩带来的心理压力,而1995年刑法典则废除了独立罪名。置于这段历史之中,爱丽丝·埃斯帕内特的案件展现了当下另一种问题——重点不再是母亲蒙受的耻辱是否足以减轻指控,而是精神疾病能否使被告免负刑事责任,以及之后应采取何种治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