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州法院
金手套汉堡州法院审理了对弗里茨·洪卡提起的四起谋杀案诉讼。该院在此案中的作用见于第21刑事审判庭的审理程序,以及1976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
在洪卡案审判中的作用
审判由第21刑事审判庭进行,雷默·哈登费尔德担任审判长。检方指控洪卡犯有四起谋杀罪。在结案陈词中,辩护律师罗尔夫·博西敦促法院考虑洪卡的人生处境和严重酗酒问题,并主张根据德国刑法第21条责任能力减低规定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判决认定,洪卡是一名40岁的守夜人,曾供认杀害四名女性;他很可能是为了满足性欲,在汉堡蔡斯街74号三楼的公寓中实施了这些杀人行为。判决从1970年末格特劳德·布罗伊尔遭扼颈死亡一事开始叙述这些杀人事件。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争议
此案将一个精神科责任能力问题提交法院审理;五年前,罗尔夫·博西曾在于尔根·巴尔奇案的审判中助推这一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受性欲驱使的犯罪者应被视为须为自身行为负责的罪犯,还是应被视为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疗的病人。博西在为弗里茨·洪卡辩护时援引了这一尚未解决的界限,将洪卡的行为描述为不仅是一连串犯罪,也是一段受损人生和严重精神障碍所造成的结果。这是辩方的立场,并非归于法院的认定。
博西在结案陈词中的辩护将这一立场与具体处境联系起来。他强调洪卡曾拼命试图摆脱自己的命运,并主张受害者在遇害前曾严重侮辱他。按照这种说法,这些行为是由具体情境或生活环境引起的,而非出于通常的犯罪目的;博西还声称洪卡患有严重的心理异常,程度已构成疾病,并称肢解尸体是恋尸—施虐狂乱状态的结果。他请求依据德国刑法第21条责任能力减低规定认定洪卡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使庭审不仅要审视法律应如何解释犯罪行为本身,也要审视这些犯罪的成因。
判决日期为1976年12月20日,将各起杀人事件分别列为认定事实。在叙述1974年10月安娜·博伊舍尔死亡一事时,判决记载她遭殴打和扼颈致死,喉咙也被割开。法院逐项列举这些案件,使受到指控的犯罪模式具有了具体的法律形式——一连串受害者、作案手法和日期,须与辩方关于洪卡责任能力的主张一并加以评估。
辩方临近开庭才加入
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尔夫·博西已是德国最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为英格丽德·范·贝尔根、罗米·施奈德和于尔根·巴尔奇辩护。他在审判开始前三周才接手弗里茨·洪卡的辩护,并将自己此前已在巴尔奇案审理中助推成为焦点的责任能力争议带到了汉堡州法院。
判决对证据的表述
判决开篇的表述区分了它认定已获证实的事项与仍不确定的事项——判决称,弗里茨·洪卡杀害这些女性一事已经证实,而且他已供认;但性满足仅被表述为一种可能的动机。这一限定对法院的叙述很重要——死亡事实被作为认定结果陈述,动机则仍是推断,而非确定结论。这段摘录记录的是判决对事实的表述方式,并未说明法院对罗尔夫·博西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主张作出了何种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