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的宗教宽容
乌托邦乌托邦宗教宽容是一种法律与社会安排,既保护宗教差异,也为信仰的倡导方式以及哪些信念符合公共信任设定明确界限。这项安排由乌托普斯征服该岛后确立,旨在防止宗教分歧演变为政治暴力。它的保障确实存在,却附有条件——和平的异议和皈依受到允许,而强迫和煽动则会受到惩罚;否认天意和来世者则不得担任公职或承担公共责任。
宗教多样性与共同的神祇
记述称,该岛各地存在数种宗教,有时同一座城镇中也有不同信仰。有人崇拜太阳、月亮或行星;另一些人则敬奉过去的杰出人物为神,甚至奉其为至高神。更多、更贤明的崇拜者则承认一位永恒、无形、无限且不可理解的神祇,并认为祂是一切事物的源头和主宰。不同群体对于哪种崇拜对象才是真正的至高存在并无共识,但他们都相信世界只有一位神圣的统治者。尽管对其本性看法各异,他们仍共同使用“弥特拉”作为神圣本体的称谓。
岛上的宗教发展被描述为渐进的,而非由一道法令强行促成。有些人逐渐远离特定的迷信,转而信奉自己认为最好的信仰;但过去说服他人放弃原有习俗的尝试,有时随后发生了被视为神明报复的不幸。这些事件使人们对改变心存戒惧。因此,岛上的宗教格局既呈现趋于一致的倾向,也保留了多样性以及对事件意义的持续疑虑。
乌托普斯的法律及其理由
宽容法源于该岛的宗教冲突史。乌托普斯征服该岛之前,敌对群体因宗教争端而彼此分裂;他们未能联合起来抵抗入侵者,使征服变得更容易。征服之后,乌托普斯允许每个人信奉一种宗教,并通过辩论以及和平、温和的劝说争取皈依者。他禁止对信仰不同的人使用武力、辱骂或恶言相向,并规定违反这一规则者将被放逐或奴役。
这项政策既维护公共和平,也体现了一种关于宗教真理的理论。乌托普斯认为,断定一种崇拜方式必然正确而其他方式全都错误,是轻率之举——不同宗教或许都源自上帝;上帝可能以不同方式启发人们,也可能接纳多样性。即使只有一种信仰是真实的,他仍认为真理最终应通过辩论和不带偏见的聆听而非威胁取胜。骚乱和强迫反而可能使一种良善的宗教被迷信所压制。因此,宽容并非对宗教真理漠不关心,而是基于武力会妨碍人们发现真理这一信念。
皈依与宽容的限度
基督教进入这一多元环境,是通过旅行者对基督的教诲、生活方式、奇迹以及殉道者坚贞不屈的讲述。许多乌托邦居民开始接受基督教并受洗。叙述者没有说明这种回应究竟源自神圣启示,还是源于基督教的共同生活与乌托邦居民自身对共有财物的坚持之间所显现的相似性。由于幸存的旅行者中无人受过圣职授任,他们可以为皈依者施洗,却不能主持其他专为祭司保留的圣礼。新信徒获知了这些仪式,并十分渴望接受;他们还讨论,自己选出的祭司能否在没有教宗授权的情况下履行祭司职责。他们似乎已决意选出祭司,但叙述者离开时尚未这样做。
一位新受洗的传教者所受到的处置表明,皈依自由并不包含煽动敌意的权利。他在公开赞扬基督教礼拜的同时,谴责该岛的其他仪式,并斥责其信奉者。在多次讲道后,他受到审判并被放逐。明言的理由并非他贬损了另一种宗教,而是他煽动民众叛乱。这一区分是法律的核心——改变信仰并以和平方式劝说他人,受到保护;威胁公民和平的宗教谴责则不受保护。
对于灵魂能否存续以及天意是否存在,宽容也设有更为严格的界限。记述称,法律郑重禁止这样的观点——灵魂随肉体一同消亡,或世界由偶然支配。仅仅持有这些看法的人不会受到惩罚,因为信念并非能够简单强迫而成,逼迫人们隐瞒想法只会助长欺骗。尽管如此,他们不得获得荣誉、担任公职或享有公共信任,也不被视为适合生活在治理良好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他们不得在普通民众面前为自己的观点辩护,但可以与祭司和其他受尊敬者私下讨论,而且这种讨论受到允许和鼓励。因此,这项安排保护某些异议,使其不受刑事惩罚,同时限制其公开表达和政治地位。
公共礼拜与共存的实践
共同的神庙为宗教多元提供了可见的制度形式。神庙数量不多却宽敞,内部刻意保持幽暗;祭司认为这有助于人们集中思想和虔诚之心。神庙内不安置上帝的画像,让崇拜者可以按照各自的信仰构想神祇。公共祷文也经过编排,使不同信念的人都能使用而不违背自己的信仰。各宗派在私人场所举行各自传统所特有的仪式,而共同的神庙礼拜则避免与其中任何一种信仰相抵触。
这种共同礼拜并未抹去差异,而是安排了可以共享的部分。以“弥特拉”作为神圣本体的共同称谓,加上不设神像,为不同的理解留出了空间;共同祷文则确立了一种共同的公共实践。因此,乌托邦的宗教宽容通过法律和仪式共同运作——倡导劝说而非武力,保留私人礼拜形式,并使公共礼拜能够容纳分歧。
意义与矛盾
这项安排将宗教自由与维护公民秩序联系起来,但并未平等看待所有信念和倡导方式。它保护多种崇拜方式并允许皈依,包括皈依基督教;然而,当传教变为煽动叛乱时便会受到惩罚,而否认天意和来世者的公共职务也受到限制。因此,实际界限并非简单划分宗教,而是区分被认为与政治共同体相容的信念和行为,以及被视为危害其法律或道德根基的信念和行为。
这一界限揭示了政策论证中的矛盾。乌托普斯不信任强迫他人接受的确定论,因为它可能压制真理;法律也反对强迫人们宣称信奉某种信仰,因为这会导致不诚实。同时,社会又把某些形而上立场视为排除其持有者担任公职的理由,并限制他们公开为这些立场辩护。最终形成的是一种拥有自身伦理与政治框架的多元主义——只要宗教差异能够与和平、共同的公民义务以及对神意安排下的来世的信念并存,它就会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