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治理条例》第4条第13、14款

凯恩号哗变军事法庭

《海军治理条例》第4条第13、14款确立了战时海军职责的严肃标准——在战斗中,怯懦、玩忽职守、离心、逃避本应面对的危险、擅离岗位或诱使他人擅离岗位,都可能招致死刑或军事法庭判处的其他刑罚。在史蒂夫·玛里克受审期间,这些条文使勇气与职责问题成为关乎法律责任的事项,而不只是个人声誉问题。

文本与适用范围

该条文涉及战斗期间的行为,并列出军人可能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几种方式。其适用范围既包括个人逃避危险或擅离职守,也包括诱使他人做出同样行为。法庭将条文解读为允许判处死刑或军事法庭的其他刑罚,由此确立了这一标准的严厉程度,同时并未把每一个错误或意见分歧都等同于擅离职守。

在这样一段叙事中,指挥决策是在压力下作出的,其含义又在事后受到争议,因此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台风期间,史蒂夫·玛里克作证说,奎格舰长在舰艇剧烈偏航时仍持续下令让船顺风航行,并拒绝压载,解释说他不想让海水污染水柜。这些说法将危险与责任相关的决策置于叙事前景,但被引用的成文条文本身针对的是战斗中的行为;现有证据并未证明风暴期间每一项有争议的行为都属于条文规定的范围。

在玛里克审判中的援引

法庭宣布裁决前,当庭宣读了该条文。宣读之后,法庭明确警告辩方和证人——指控美国海军指挥与纪律体系中的军官犯有可判死刑的罪行,意味着承担非同寻常的责任;法庭并称,相关罪行是军旅生涯中最令人憎恶的罪行之一,与谋杀同等严重。随后,法官询问格林沃尔德是否愿意撤回问题,以及证人是否愿意撤回回答。格林沃尔德拒绝撤回问题。

这一过程赋予该条文的力量超出了对违禁行为的抽象列举。它明确了指控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促使提交证据的人斟酌所指控之事的分量。这项警告本身并不能解决证词中的争议,也不能证明被指控的行为确曾发生;相反,它清楚揭示了指出军官失职所涉及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职责、勇气与判断

该条文的措辞明确划定了直面危险、坚守岗位以及影响他人行为的界限。审判中的其他证据使人无法简单地把明显的恐惧等同于失职。夸贾林环礁遭炮击时,威利·基思像看热闹的旁观者一样观看攻击;台风中,他迷失了方向,渴望获救。神风特攻机逼近凯恩号时,恐惧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懊悔——他没有与梅·温结婚。这些相互对照的反应表明,恐惧是人的体验;但仅凭恐惧本身,不能在法律上认定某人怯懦。

汤姆·基弗后来承认,自己当时会从凯恩号上跳下去,并说他无法摆脱那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身份认定。他对自己的评判,使条文对逃离危险的关注在法庭之外也产生了回响;与此同时,法庭的警告强调,法律责任不能仅凭个人的羞愧感来裁定。因此,该条文进一步凸显了小说对恐惧、危急时刻的行动以及正式认定军官擅离职守三者所作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