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军条例第186条:解除指挥权的责任
凯恩号哗变军事法庭《美国海军条例》第186条——解除指挥权的责任,阐明了解除舰长职务或敦促他人这样做所应承担的责任。该条并不禁止下级主动采取行动——它承认主动性是重要的军事品质,同时要求采取行动或提供建议的人,以充分的证据作为重大决定的依据,并做好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的准备。在小说中,这一原则凸显了区分负责任的干预与无正当理由的违抗指挥之间的难题。
目的与标准
第186条论述军官决定解除上级职务或建议解除其职务所带来的后果。该条承认,“明智而无畏的主动性是军事品格的重要特征”,并明确表示,无意阻止在这类情况下采取主动行动。它之所以提出警示,是因为此类决定影响重大——解除舰长职务“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因此,该条要求的不只是自信或意见不合。解除职务或建议解除职务的决定,应以实质性证据确立的事实为依据,并参考能够作出有价值判断者的正式意见,尤其是基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意见。采取行动的军官、建议采取行动的军官,以及所有劝说他人采取行动的人,都必须承担正当责任,并准备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辩护。责任不仅属于下令接掌指挥权的人,也属于那些通过建议促成这一决定的人。
与解除指挥权条件的关系
该条规定所依据的是一套严格标准,用以判断下级何时可以因依个人判断采取行动而获得认可。情况必须足够明确,以至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留任舰长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且无法挽回的损害。采取行动的军官必须是法定继任顺序中的下一位;因特定原因无法将此事提交共同上级处理;并且确认舰长的行为不能由秘密指令解释。该军官还必须尽可能彻底地调查情况,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名合理、谨慎且经验丰富的军官会认为,解除舰长职务确有必要。
第186条补充了这些条件,而不是将主动行动本身视为可疑行为。前述标准检验的是具体情况和下级的判断;第186条则明确指出,采取行动、提供建议和提出建议所须承担的代价。两者合在一起,表明解除指挥权既不意味着机械服从,也不代表可以凭个人确信取代上级。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调查、依据证据,在条件允许时听取知情者的意见,并愿意为决定的后果负责。
在法庭上检验这一标准
围绕史蒂夫·玛里克解除奎格舰长职务的审判,将该条关于主动行动与正当理由的区分,转化为一场有关何为可靠证据的争论。格林沃尔德质询美国海军精神科医生对奎格舰长的专业评估。他要求伦丁医生指出其所描述的行为症状,包括僵化、受迫害感、无端猜疑、脱离现实、完美主义焦虑和自以为是;伦丁医生称这些症状程度轻微,而且已有代偿。随后,格林沃尔德质疑,认定某人存在心理异常,与判断这种异常是否使其无法胜任指挥职责之间,是否存在落差。伯德医生承认奎格舰长确有心理异常,但反对格林沃尔德使用更宽泛的“患病”一词,并坚持临床术语必须准确使用。
这段交锋揭示了第186条所预见的问题——专业判断固然重要,但医学描述本身并不能解决军官是否适任指挥这一截然不同的问题。格林沃尔德认为,精神科医生可能并不了解指挥职责的要求,因此不足以得出相关结论。于是,审判将医学专业知识、作战判断和法律责任并置,却没有将它们混为一谈。该条要求参考有价值、尤其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意味着知情评估是决策的一部分;但这并不表示任何一项专业判断都能自动解决实际和法律问题。
后果与机构判断
这场争论还取决于解除职务当时舰船的状况。被问及12月18日上午凯恩号是否已到最后危急关头时,奎格舰长回答:“当然没有!”这一证词直接关系到是否有必要立即干预,而不只是军官们在如何操纵舰船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此前台风期间,威利·基思无法理解史蒂夫·玛里克的操舰动作——他在甲板上晕头转向,紧抓着电话插线箱,海水在身边晃荡;他已对舰船失去信心,只盼着副舰长救他们脱险。他的亲身经历记录了一名下级军官对危机的感受,但仅凭他的困惑,并不能证明解除职务的决定在法律上依据充分。
事后的复核表明,为决定辩护所承受的个人与职业压力有多沉重。召集审判的主管官员不认可玛里克的无罪判决,但承认不能再次审判玛里克;威利明白,这一裁定仍意味着玛里克的海军生涯就此结束。主管官员的意见反对依赖不了解情况的医学意见来实施后果严重的行动,认为奎格舰长应恢复职务,并批评威利曾全力支持解除其职务。威利也意识到,这一决定会影响自己的晋升记录。因此,第186条所体现的核心矛盾,在眼前的紧急情况过去后依然存在——主动性仍被视为军人的美德,但行使或鼓励这种主动性的人,必须为自己所依据的证据、建议和判断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