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同时代理离婚双方的规则
自私的基因律师不得同时代理离婚双方的规则,是一项专业限制,禁止一名律师同时代表一对正在离婚的夫妻双方。按照本书的论述,这项规则的决定性后果是,它可能把原本可以合作的人置于对抗性的结构之中——夫妻无法共同听取建议、节省费用,而是被分到彼此对立的法律阵营;由此产生的冲突则可能使律师受益。
背景——冲突中的合作
这一例子出现在一项论述中,说明表面上的争端未必是零和的。即使婚姻结束,夫妻仍可能有共同合作的理由,包括子女的福祉,以及避免承担聘请两名律师的费用。本书将这种可能性与一种制度相对照——该制度不允许夫妻从共同咨询一名律师开始。
规则如何运作
在英格兰,以及直到最近在美国全部五十个州,法律,或者更准确地说,律师的职业守则,都禁止律师同时接受一对夫妻双方作为客户。一方可以被接受为客户;另一方则会被拒之门外,要么得不到法律建议,要么不得不另找律师。因此,这项限制所做的不只是分配代理权——它会在夫妻的争端诉诸法庭之前,就将双方分开。
对抗性后果
分别代理会促使双方被视为彼此对立的“我们”和“他们”,即使夫妻本人并无敌意,而且已明确同意寻求友好离婚。案件在法庭上以“史密斯诉史密斯”的形式呈现,不论夫妻本人的意愿如何,都因此具有对抗性形式。由此,这项规则把本来可能互相合作的情形转变成客户之间的零和竞争。
激励与意义
本书将客户之间的竞争与律师对这一竞争的关系区分开来。夫妻承担对立造成的费用,而两位专业人士则可能从这种安排中受益——书中将他们的分立描述为一种以客户利益为代价实现合作的方式。这项规则具体说明了制度惯例如何制造冲突,而不只是对冲突作出回应;也说明了被描述为对某一群体具有对抗性的行为,如何可能为另一群体带来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