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年《逃奴法》
鲸:巨兽的传奇1850年《逃奴法》赋予奴隶主非同寻常的权力,使他们能够跨越州界追捕自己声称属于其财产的人。在书中有关赫尔曼·梅尔维尔创作《白鲸》前后危机的叙述里,这项法律标志着奴隶制影响范围的扩大,也为小说对所有权、种族与鲸的描写赋予了鲜明的政治背景。
1850年的法律与危机
这项法律出台之际,有关奴隶制的争端正威胁着国家分裂。法律授权跨州追捕,使奴隶主的主张延伸至他们掌握权力的地方之外,让谁可以被视为财产成为一场全国性冲突。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谴责了这项措施;书中则将梅尔维尔创作《白鲸》置于同一年,当时危机正走向高潮。
反对执行这项法律的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也体现了法律造成的后果。爱默生在康科德的邻居布朗森·奥尔科特,曾在一处被比作神父藏身室的隐蔽空间里窝藏逃亡者。他在弗鲁特兰兹公社的社群拒绝使用棉花,因为棉花生产剥削被奴役的人;他们也拒用油灯,因为灯油来自鲸的死亡。这种并置将反奴隶制抵抗与拒绝其他形式的资源攫取联系起来,但并未将这些事业等同起来。
奴隶制、捕鲸与财产问题
书中将这项法律置于捕鲸业的经济世界之中。十八、十九世纪,奴隶制与捕鲸都是获利丰厚、具有剥削性的跨洋产业。捕鲸船有时伪装成军舰以震慑海盗,有时则庇护逃亡者;反过来,为躲避联邦封锁而行动的奴隶船也可能伪装成捕鲸船。这些交错情形使法律中有关财产的措辞格外重要——同一个海洋世界,既可能藏匿逃离奴役的人,也可能藏匿运送被奴役者的船只。
梅尔维尔对鲸类的类比,将这场政治危机引向对鲸的分类。伊什梅尔指出,英语和美国英语中对格陵兰鲸与露脊鲸的称呼,所依据的区分并无确凿事实基础。这段文字让自然史中繁复的分类,显得与组织人类差异的分类如出一辙。在别处,伊什梅尔描写了一头遭到捕猎、直至心脏破裂的深色鲸;而莫比·迪克的白色,则成为美国人对肤色执念的映照。小说没有重述这项法令,而是将其围绕种族分类与所有权的冲突,与小说对人类如何分类和追捕鲸的审视并置。
抵抗与公众反弹
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通过公开奔走反对这项法律,并努力保护其他逃亡者。书中描写他在楠塔基特雅典娜图书馆进行废奴主义演讲;同一年,梅尔维尔从阿库什内特号出发地与梅尔维尔经历中的新贝德福德启航。书中将两人在新贝德福德街头可能相遇的说法视为猜测,而非已证实的事实。
公众对道格拉斯工作的反应,不止是反对他的观点。他的回忆录问世四年后,反对者质疑是否由他本人撰写,并攻击他的种族身份。1850年5月,他在纽约社会图书馆的演讲遭到以艾赛亚·林德斯为首的纽约法律与秩序党成员扰乱;他们攻击废奴主义者、外国人和黑人。一家报纸还呼吁读者诉诸暴力。这些事件表明,这场围绕法律的争议不仅通过立法展开,也体现于试图压制挑战奴隶制之人的行动。
财产、管辖权与后来的监管
书中其他有关法律与鲸的例子,揭示了更广泛的紧张关系——谁有权将有生命的个体据为财产。不过,这些例子属于不同的管辖体系,并非美国这项法律的后果。在英格兰海岸,一头冲上滕斯托尔海岸的鲸依照当地特权成为霍尔德内斯最高领主的财产;在其他地方,这样的鲸则会归王室所有。英格兰另一项于1324年确立的规定,将被冲上岸的鲸、海豚、鼠海豚和鲟鱼列为王室财产。到了二十一世纪,管理这项历史遗产已成为沉船事务接收官一项代价高昂的职责,而非有利可图的王室索取权。
书中还追溯了捕鲸从商业权利转向国际限制的另一种变化。1935年起草、1936年在奥斯陆进一步谈判的一项协定,旨在限制捕鲸季节与捕鲸船数量。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实施了全球暂停令,并于1987年生效。这些措施并非源自《逃奴法》;然而,将它们与该法并置,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如何随着时间推移,以不同方式界定对有生命个体的利用、所有权与保护。这一比较中,这项法令对人的核心后果仍构成鲜明警示——对财产主张的法律认可,能够授权跨越边界追捕他人,即使这项主张本身否认了被追捕者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