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伦敦捕鲸公约

鲸:巨兽的传奇

1937年伦敦捕鲸公约是一次国际尝试,旨在快速扩张的捕鲸业耗尽其最大捕猎目标之前对其加以限制。公约对捕鲸季节设限,并保护特定鲸类,但各方参与不均、商业捕杀规模依然庞大,削弱了公约的效力。

背景与会议

随着鲸类种群的衰减越来越难以忽视,各方接连尝试控制捕鲸,公约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1935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拟定的一项国际协定,虽已获英国和挪威这两个主要捕鲸国家批准,但其条款很快显得不足。英国和挪威寻求达成范围更广的协定;1937年5月,一场扩大后的会议在旅行研究与泰晤士鲸类事件中的伦敦召开,南非、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德国、爱尔兰、新西兰和挪威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当时的政治局势并不安定。英国一面承认自身利益,一面将自己塑造成监管的主要倡导者;与此同时,各国外交努力试图稳定一个正走向战争的世界。农业与渔业大臣达布尔尤·埃斯·莫里森警告代表们,如果继续捕猎,蓝鲸将遭灭绝,南极捕鲸业也很快会走向终结。公约将这一警告转化为对捕鲸季节、地点和鲸类类别的限制。

限制与保护

公约禁止一年中九个月进行远洋捕鲸。公约还规定,某些区域完全禁止捕鲸,并对某些鲸种、幼鲸以及伴有幼鲸的雌鲸给予绝对保护。体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鲸也受到保护,不过相关记述没有说明这一标准。包括南半球陆上捕鲸站在内的陆上捕鲸活动,须遵守为期六个月的禁捕期。

这些条款针对工业化捕猎可以受到约束的几个方面——捕猎的时间与地点、动物的体型,以及动物与依赖其生存的幼鲸之间的关系。与笼统呼吁节制相比,这些限制更为具体,但并不等于全面禁止。公约的设计取决于各国政府是否接受条款,并在一个仍由大规模开采驱动的贸易体系中予以落实。

效力范围与局限

会议希望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加入公约。日本的现代捕鲸业正在迅速扩张——采用从挪威学来的技术后,日本于1934年开始了南大洋航行。日本没有加入这些国际协定,其捕鲸业仍持续兴盛;五年之内,就有六艘日本捕鲸加工船在南极海域作业。因此,该公约面临着国际管控的一项核心弱点——重要参与方可以置身规则之外,同时继续开发同一片海域。

即使在接受管控的国家中,监管措施也与大规模捕获并存。1939年,一名挪威船长因捕杀一头五十九英尺长的雌性蓝鲸而遭起诉,该鲸低于规定的七十英尺限值。然而,英国和挪威仍合计承担了每年捕杀三万头鲸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五。捕鲸艇能够从船首高处发射鱼叉,鲸几乎没有机会反抗。正式限制与持续的大规模捕杀之间的反差,使人难以将公约的成就与其不足分开看待。

保护意义

该公约属于更大范围转变的一部分——人们不再主要将鲸视为工业资源,而开始认识到保护其种群的必要性。公约对幼鲸、母鲸和体型未达标准的鲸提供保护,预示了繁殖对物种存续的重要性;但相关记述中较晚出现的证据表明,保护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北大西洋露脊鲸早在1935年便已受到禁猎保护,当时数量已不足四百头;尽管已有相关立法,并有指令要求船只保持五百码距离,其种群数量仍未增长,受限的基因库也威胁着它的未来。

这一后来的危机并不能证明1937年公约造成或解决了露脊鲸的处境。它所说明的是,在人类压力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宣布保护与确保一个物种存续之间仍有距离。该公约标志着一项意义重大的尝试,试图让捕鲸受到共同限制;但种群持续衰减、捕鲸船队不断扩张,也表明单靠规则无法扭转工业化捕猎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