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常抗辩与刑事责任
24个比利在威廉·斯坦利·米利根案件中,精神错乱辩护的关键在于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反复检验的区别——当前是否有能力受审,与是否应为过去的行为负责,并非同一个问题。乔治·哈丁医生认为,比利·米利根人格融合后已具备受审能力,但仍患有精神疾病,且对1977年10月的犯罪行为不负责任。杰伊·C·弗劳尔斯法官最终接受了关于后一问题的精神科证据,裁定比利·米利根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因精神错乱而无罪。此案表明,诊断会产生重要影响,但不会自动决定结果——临床判断必须针对不同时间与能力作出评估,法院则必须裁定这些评估所支持的法律后果。
受审能力与初步评估
在提出精神错乱抗辩之前,辩方已经开始关注比利·米利根是否有能力协助处理自己的案件。他给公设辩护律师写信解雇了他们,但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仍继续在狱中探望他。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拨款后,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于1978年1月8日和13日为他进行了测试。德里斯科尔报告其智商为68,同时提醒说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并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他描述了比利·米利根在身份认同以及区分自我与周围环境方面存在严重困难,也提到他听见一些声音,并将其理解为怀有敌意或愿意帮助他的存在。德里斯科尔判断,比利·米利根无法充分理解事态,也无法参与为辩护提供意见,并建议将他送院作进一步检查和可能的治疗。
1月19日,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向杰伊·C·弗劳尔斯法官提交德里斯科尔的报告,作为比利·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的证据。弗劳尔斯下令由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他进行检查。辩方担心,比利·米利根在检查中透露的信息可能被用来对付他,尤其是因为他们认为该中心通常倾向于检方。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只有在比利·米利根出庭作证时,检方才能就他对法院指定临床人员所说的有罪的陈述(不利陈述)进行质询。此争议表明,受审能力评估并非单纯的诊断工作;它也引出了检查结果如何进入对抗式诉讼程序的问题。
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能力
后续调查针对的是另一个时期和不同的法律问题。8月下旬,乔治·哈丁医生担心比利·米利根的人格融合程度或许已足以使他接受审判,但同时仍在思考多重人格是否适合作为严重罪行的辩护理由。他考虑了自己的证词可能对精神科实践及其他患者产生的更广泛影响,也考虑了法院若接受这一诊断可作为法律上的精神错乱依据,是否会在俄亥俄州乃至其他地区开创先例。他担忧的并非诊断会自动解决案件,而是自己的报告会把精神科解释与刑事责任裁定联系起来。
哈丁9月12日的报告回顾了比利·米利根的医疗、社会及精神科病史。报告描述了据称发生在童年家庭中的暴力与虐待、比利·米利根生父的离世,以及哈丁认为这些经历造成的影响——恐惧、不稳定和反复解离。哈丁得出结论,比利·米利根人格融合后具备受审能力,但精神疾病使他对1977年10月下半月起被控的行为不负责任。这两项并列的结论是此案的核心。人格融合支持了比利·米利根能够参与诉讼的主张;但在哈丁看来,这并不能证明犯罪行为发生时他能够控制或理解自己的行为。
9月19日,辩方正式修改答辩,主张无罪以及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辩护策略还涉及比利·米利根应对哪些行为负责的争议。阿瑟提议由拉根对三项抢劫指控认罪,同时拒绝对强奸指控认罪。阿瑟依据阿达拉娜的说法,称这些女性曾配合,并拿回了部分钱款。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不接受这一说法,但他们理解阿瑟是在描述阿达拉娜对事件的看法;阿瑟说,她已被永久禁止进入意识所在的聚光灯位置。这一分歧清楚表明,内在人格对罪行的叙述不能取代受害者的陈述,精神错乱辩护也没有消除区分各项指控的必要。
双方约定证据的审判与裁决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多重人格诊断仍未向公众披露。检方和辩方没有传唤证人,也没有让比利·米利根出庭作证,而是同意将双方约定的事实宣读并记录在案。检方没有质疑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和哈丁医院的精神科调查结果,其中包括乔治·哈丁医生、多萝西·特纳医生、斯텔拉·卡罗林医生和科妮莉亚·威尔伯医生就犯罪发生时比利·米利根精神状况所作的证词。朱迪·史蒂文森将辩方证据宣读记录在案,比利·米利根则坐在法庭内。
弗劳尔斯法官首先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理由是缺乏佐证证据,且没有相似的作案手法。随后,他依据双方约定的医疗证据审理精神错乱辩护。医生们一致认为,比利·米利根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弗劳尔斯裁定比利·米利根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因精神错乱而无罪。他将比利·米利根置于富兰克林县遗嘱认证法院的管辖之下。因此,裁决并未将所有指控一概而论,也不等于认定所指称的行为并未发生——双方约定证据的审理程序接受了除第一项之外的指控,同时依据精神科证据裁定其刑事责任。
持续争议与意义
这一裁决并未消除刑事责任裁定与此后对诊断或安置作出的判断之间的差异。1979年,弗雷德里克·米尔基医生拒绝接受多重人格诊断,因为他没有观察到相关症状,也不认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二版所界定的这一诊断类别。相比之下,12月10日的法院裁定将比利·米利根的状况描述为多重人格,并下令将他收治入院;裁定所列理由包括判断力与现实辨识能力受损、自杀威胁、近期暴力行为以及治疗需要。后来的裁定涉及精神疾病和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并非以新的判断取代审判法院对犯罪行为发生时责任能力所作的回溯调查。
因此,本书将精神错乱辩护呈现为一种以精神科诊断为依据、但又不等同于诊断本身的法律裁定。德里斯科尔医生早期的评估关注比利·米利根是否能够理解诉讼程序并协助律师;哈丁医生后来的报告则把当下的受审能力与疾病在被控行为发生时造成的影响区分开来;弗劳尔斯法官则逐项适用了双方约定的证据。诉讼过程也保留了尚未解决的张力——哈丁担心自己的意见会开创怎样的先例,辩方与检方协商限制临床检查的范围,而受害者的陈述也始终不同于阿达拉娜的解读。结果并非简单地将疾病等同于无罪,而是记录了法院如何把存在争议的临床判断转化为关于能力、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具体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