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刑罚制度
乌托邦乌托邦刑罚制度质疑严厉惩罚必然公正或有效这一假设。根据拉斐尔的叙述,评判法律时,不仅要看它施加何种刑罚,还要考察促成犯罪的条件、刑罚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修复共同体所受损害的可能性。他的论述在批评英格兰处决窃贼、举出波斯的例子和讨论乌托邦本身的刑法之间展开。综合来看,这些叙述主张以赔偿和持续劳动取代惯常处决,同时也揭示出,死刑的替代方式仍可能是一种强制性的奴役制度。
反对处决的理由
论述始于约翰·莫顿的一次宴席。在席间,一位英格兰律师赞扬对窃贼施以严厉处决,并疑惑为何盗窃仍屡禁不止。拉斐尔既反对这项政策的公正性,也反对它对公众的效用。他认为,为相对轻微的盗窃夺去一个人的生命,刑罚并不相称;而对于那些看不到其他生路的人,惩罚再严厉也无法约束他们。评估刑罚时,不能将其与导致人们犯罪的处境割裂开来。
拉斐尔以他所见的现实处境来支持这一主张。因战争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可能无法重操旧业,又因年迈而难以学习新手艺;与此同时,贵族供养着闲散的侍从,一旦主人去世或患病,便可能将他们遣散。被逐出的人可能在流浪中失去健康和衣物,之后又发现富人和穷人都不愿收留他们。在这一叙述中,盗窃源自排斥与匮乏,而不是单纯出于作恶的偏好。
批评从个人困境延伸至经济变化。圈地和将耕地改作牧场使人们失去生计;牛价高涨、谷物价格上涨又加重了压力,而奢侈消费和赌博则耗尽钱财,并助长人们进一步依赖盗窃。拉斐尔提议重建村庄、限制土地兼并、恢复农业,并监管羊毛制造业,使失去生计和无所事事的人能够找到工作。他总结说,社会先忽视人们的教育和谋生条件,之后再惩罚他们,这颠倒了责任的正当次序——社会先助长犯罪,随后又谴责犯罪者。
刑罚相称、法律与公共安全
约翰·莫顿问拉斐尔,反对处决是否意味着纵容盗窃。拉斐尔则区分了反对死刑与漠视犯罪。他认为,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与被盗钱财的价值等同,盗窃和谋杀也不应被视为同等罪行。如果两者适用相同刑罚,那么已经实施抢劫的窃贼便更没有理由放过目击者——极端刑罚的威胁因此可能增加暴力危险,而非起到威慑作用。
拉斐尔还质疑,人类法律是否只需授权处决,就能使其在道德上变得可接受。他援引禁止杀人的戒律,并将摩西律法中盗窃可能处以罚金而非死刑的规定,与他认为严厉的基督教法律相对照。在他的论证中,将轻微罪行列为死罪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把人制定的法规置于神的限制之上。因此,这项反对既出于实际考量,也出于道德理由——处决过于严酷,可能促成进一步伤害,也不能仅凭它载入法令便证明其正当。
作为替代方案,拉斐尔提及罗马人以终身劳役惩罚罪犯、令其在采石场或矿井劳动的做法,随后转而讲述他在波斯的波利勒里特人中见到的制度。他认为,这种安排更有用,因为它结合了赔偿、公共服务、监管以及重获自由的途径。这个例子将讨论从窃贼是否应受惩罚,转向刑罚应达到什么目的,以及应如何执行。
波利勒里特人的例子
在波利勒里特人中,被判盗窃罪的人必须将被盗财物归还原主,而非交给王公。如果财物已经不在,便对被定罪者的财产进行估价——先用其财产赔偿,剩余部分则交给其配偶和子女。之后,此人要从事公共工程,而非被关进监狱或惯常地戴上镣铐。劳动是强制性的;懒惰或不情愿会受到惩戒,而勤勉服役者则会受到妥善对待,也不会因此蒙受耻辱。
公共资源为这项劳动制度提供支持。在一些地区,工人的生活费用来自慈善捐献;另一些地方则由公共收入或定期税收支付。在某些地方,私人雇主可以通过公共市场以低于自由劳动者的报酬雇用他们,并可用鞭打催促动作迟缓的工人。因此,这一安排既将他们的劳动用于公共事务,也用于私人雇主雇用的工作,部分收入还会归入公共财源。
他们的身份受到严格控制。他们穿着颜色独特的制服,头发剪至耳朵上方,并在耳朵上留下标记;各地区的标记用来表明每个人所属的地方。他们不得携带武器或经手钱币,自由人也不得从他们手中收取钱财。离开指定范围、丢弃身份标记或试图逃跑,都会招致严厉惩罚。不同辖区之间的通信受到限制,揭发逃跑计划者则可能得到奖赏;自由人的同谋可能被降为奴役身份,而参与其事的奴隶告密者则可能获释并得到赦免。
拉斐尔在介绍制度所声称的实际好处时,也一并说明了这些限制。由于工人几乎没有机会从盗窃中获利、容易被辨认,而且一旦被发现便必然受罚,据称旅行者会让他们在各地区之间担任向导。然而,这段叙述描述的并非自由制度——工人被称为奴隶,被迫劳动,公开标记身份,并受严厉制裁。与处决相比,这种制度较为宽缓之处是仍有最终获释的可能。表现出耐心和服从,并有理由使人相信其行为将会改过的人,可能重获自由;有些人每年会根据服役记录获释。
乌托邦的刑罚及其限制
拉斐尔在辩论中举出的,是波利勒里特人的做法;乌托邦本身的法律则构成一种相关但不同的安排。除通奸以外,乌托邦法律将其他罪行的刑罚交由乌托邦元老院决定,由元老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调整判决。对于最严重的罪行,通常优先选择奴役而非死刑。所述理由既关乎共同体,也关乎惩罚——罪犯的劳动能使共同体受益,而人们持续看到罪犯所受的苦难,被认为比处决更能长久地起到警示作用。
这种偏好并非毫无限制。叙述称,如果被奴役的罪犯反叛并拒绝从事被强加的劳动,最终便会被处死。能够忍受刑罚,并且对罪行表现出比对惩罚本身更深的悔意者,则有望获释或大幅减轻奴役期限;这可以由王公行使权力,也可以经由民众代为求情。对于通奸,法律规定涉事者应受奴役;因初犯获赦后再次犯罪者,则可能被处死。蓄意试图引诱已婚妇女的人,会受到与通奸者同样严厉的惩罚,因为法律即使在企图失败时,也将其视为应受责罚的犯罪意图。
因此,这一制度将裁量权和改过的可能性与严厉管控并置。它区分不同罪行和具体情形,允许元老院斟酌刑罚,也保留了良好表现改变判决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奴役是其惩罚手段的核心;抗拒、获赦后再次犯罪或其他特定行为,都可能导致死刑。认为劳动比处决更有用,并不能消除这种劳动赖以实行的强制性。
论辩与意义
约翰·莫顿的回应使这一替代方案仍可接受审视。谋臣认为波利勒里特人的制度若在英格兰施行会带来危险;莫顿则指出,该制度尚未在当地试行,并建议先用一名已被判死刑的窃贼来试验,而不是断言它必然失败。这场交锋并未表明英格兰采纳了这种方法;它将这一提议留作挑战,质疑人们对现有刑罚不可或缺的确信。
贯穿这些例子,刑法被呈现为多种相互竞争的目的之间的选择——威慑、刑罚相称、赔偿、公共劳动和保全生命。拉斐尔的叙述要求读者考察刑罚的后果,以及刑罚实施之前的社会安排。其最尖锐的反转在于,极端严厉的刑罚可能损害公共安全;而其尚未解决的矛盾则是,所提议的替代方案只有通过强制、标记身份并要求服役的奴役制度,才能保全生命并提供获释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