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自杀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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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自杀视为犯罪,这条规定使詹妮弗·罗克韦尔之死既是一项法律罪行,也引发了这样的追问——被指控者已经死亡后,惩罚还能意味着什么。调查认定,她在3月4日的行为依照本市管辖范围内的规定属于犯罪,但验尸官的裁定为未定。在本市禁令与官方分类之间的这一空隙中,詹妮弗免于惩罚和公开羞辱;此案揭示,即使法律程序无法像普通起诉那样继续,法律判断仍会延续。

规定及其管辖范围

3月16日,在刑事调查处,调查人员已不再争论詹妮弗是否在3月4日夜里犯了罪。叙述者将这一结论描述为部门内部已经确定的事实。本市规定自杀属于犯罪,但叙述者用假设性的对比说明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本地——如果詹妮弗在死前向南开车一百英里,到达州界,她死时或许就不是罪犯。这一对比表明,决定行为在法律上有何意义的,是管辖权,而不是行为本身发生了变化。

此案在一种特殊而苦涩的意义上被称为完美犯罪。詹妮弗并未逃过侦查;调查人员知道她做了什么。但死亡使她无法受到惩罚。叙述者还将惩罚与羞辱区分开来——本市对她的犯罪定性最终并未导致公众谴责詹妮弗。调查已经确认这是一桩罪行,但通常随之而来的后果却无法施加于犯罪者本人。

从财产没收到验尸官

叙述者将现代法律规定与更严酷的法律往昔并置。叙述中,验尸官办公室在历史上被描述为向死者征税的机构;自杀者可能像其他重罪犯一样失去全部财产。这段叙述将自杀的分类与物质后果联系起来——过去,法律定性可能导致财产没收,而不只是对死因作出判定。

如今,验尸官在首席法医办公室工作。机构环境的变化并未消除这一类别所附带的法律效力。当代的裁定可以决定某起死亡是否被视为犯罪,而更早的历史则表明,这类判断过去还会波及死者的财产。历史上的财产没收与现代调查之间的差异标志着实践方式的改变,却并未使死亡分类与法律彻底分离。

詹妮弗的官方裁定

验尸官杰夫·布赖特是汤姆·罗克韦尔的朋友,他在詹妮弗的案件中作出未定裁定。汤姆上校起初坚持应裁定为意外死亡,但最终接受了未定裁定。结果既不是意外死亡的裁定,也不是彻底厘清情况的正式结论;尽管调查人员认为行为本身已经查明,官方对死因的认定仍悬而未决。

这一区别很重要。警方可以说詹妮弗依照本市规定犯了罪,但验尸官的裁定并未确认她父亲所希望的意外死亡结论。与此同时,未定裁定避免作出明确的官方分类,从而使她不必承受叙述者所说的本市对待自杀者时伴随的公开羞辱。因此,这项裁定处于几种相互冲突的压力之间——调查人员确信这一行为确实发生,家人希望得到另一种定性,而官方记录最终能够作出的判断又有其限度。

统计数据与解释的局限

这条规定处于有关自杀的更广泛讨论之中,而这场讨论反复检验普遍模式能否解释个体的死亡。詹妮弗二十八岁,叙述者认为这一年龄处于广泛统计曲线中相对平缓的一段,之后才是与中年相关的风险上升阶段。这些数据并不能解释她的个案;相反,它们凸显出,以年龄为基础的模式对于一个人的死亡能说明多少,实在有限。

叙述者还指出,许多自杀者曾尝试自杀或发出过警告,而詹妮弗此前并未尝试过,据叙述者所知,也没有发出过警告。另一项观察是,获得自杀手段会对自杀产生显著影响——詹妮弗有一把枪。笔记强调,现有关于自杀遗书的统计数据差异很大,而且遗书可能被亲友取走。尽管詹妮弗似乎没有留下遗书,叙述者仍怀疑她写过一封。这些不确定之处使人难以将犯罪这一类别当作对她的行为或心理状态的完整解释。

性别和职业带来了其他统计对照,却不能据此裁断个体。针对托尼·西尔维拉声称自杀更常见于女性的说法,叙述者区分了女性较高的自杀尝试率与男性较高的自杀身亡率,并指出母亲节是男性自杀模式中一个显著的例外。与海·塔尔金霍恩交谈时,叙述者也思考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及其他职业群体中偏高的自杀率,并猜想接触痛苦、获得自杀手段的机会,或职业权力的丧失是否可能相关。这些问题拓宽了社会背景,却无法确定詹妮弗的动机。

没有最终道德裁断的调查

葬礼之后,叙述者以“压力因素与诱发因素”为标题整理可能的原因。清单中包括特雷德·福克纳,以及他是否遗漏了什么的可能性,还列出了关于金钱和心理健康的问题。后来,叙述者划掉了有关心理健康的推测性解释,包括心理、生理和形而上学方面的可能性。这番梳理并未揭示某个隐秘原因;它呈现的是,对解释的搜寻最终可能使各个类别都被一一清空。

叙述者拒绝把法律上的“犯罪”一词当作充分的道德判断。叙述者回想起自己在罗克韦尔家休养时詹妮弗曾给予的善意,叙述由此将她呈现为一个也曾经历恐惧与痛苦的人,而非一个可以被简化为刑事调查处所调查的罪行的人。本市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法律类别,验尸官则作出了官方裁定,但两者都无法解释詹妮弗为何死去。这条规定的意义部分正在于这种落差——这一行为可以被称为犯罪,但其动机、全部情形以及恰当的判断,仍超出此案所能触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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