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社会契约论

托马斯·霍布斯所著的《利维坦》,将社会契约塑造成一种形式,使个人之间的协议成为绝对政府正当化的依据。因此,该书在让-雅克·卢梭论述中的持久重要性具有双重性——霍布斯有力而严谨地阐释了政治权威,却让人民交出卢梭理论所要保留的不可让渡主权。

契约及其主权者

在此处讨论的论述中,霍布斯承认,原初契约是组成国家的个人彼此订立的,而不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但个人同意的不仅是组建政治共同体;他们还将政府权力授予某个特定个人或群体。政府一经建立,便成为主权者。人民原有的最高权力,正是在创造政治秩序的行为中被交出的。

这有别于人民契约传统;在这一传统中,个人之间的协议意味着人民仍是主权者,而统治者行使的只是受委托的权力。霍布斯则主张,人民将主权完全且永久地让渡出去。因此,契约不再留下人民继续统治的任何权利——无论统治者治理得好坏,人民都必须消极服从。

谁订立契约、谁获得契约授予的权威,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霍布斯论证的核心。由于政府并非协议的一方,它不对人民承担契约义务。因此,它可以行使授予它的权利,而不必依据契约向臣民负责。其结果不只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是一个明确确定的权威,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来执行其权力。

秩序、服从与专制

在此处呈现的论述中,霍布斯的政治推理受到其内战经历的影响。他认为,即使是最糟糕的政府也胜过无政府状态,因此寻求能够支撑绝对主义的论据。他的体系要求臣民服从统治者,而不是保留在政府辜负他们时进行抵抗的权利。

这种对秩序的坚持,赋予该理论严酷的逻辑。若创设政治权威是为了防止混乱,那么一个权力可能受到每个臣民质疑的主权者,就有可能重新引发国家原本旨在终结的冲突。然而,同一逻辑也使人民任由统治者摆布——他们已经交出了自身权利,不能借助契约追究政府责任。批评者的评价是,霍布斯的理论不仅仅是国家主义,而是纯粹的专制,因为它将国家针对个人的不受限制的权利,与一个能够执行这些权利的既定权威结合起来。

这一论证还以自由能够被让渡、且让渡效力超出个人一生为前提。如果个人能够交出的不仅是自己的自由,还有其后代的自由,那么一个人民也能约束自己以及后世子孙。此处的论述指出,这种跨世代的让渡,正是约翰·洛克和卢梭批判霍布斯立场的一个切入点。

与卢梭和洛克的对照

卢梭的异议从霍布斯契约的后果出发。永久放弃主权的人民,便不能继续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也无法在统治者滥用权力时收回政治自由。与此相反,卢梭自己的社会契约建立在每个成员与共同体的完全结合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民将主权永久转交给统治者之上。按他的表述,共同力量应保护每一位结合者,同时使每个人在与众人结合时只服从自己,并仍然自由。

这种对照也说明了霍布斯的政府为何置身契约之外。一种更早提出的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契约理论,曾被用作反对王权侵凌的民众诉求,因为它意味着统治者负有相互义务并受到宪政限制。霍布斯无法一面通过这种安排使政府成为主权者,一面又让政府受协议约束。因此,他将政府置于契约义务之外,使其成为绝对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而非受契约问责的权力。

洛克也反对政治权威能够被永久让渡这一主张。他认为,政府不仅在创设之时、也在其持续存续期间都必须依赖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主张若统治者实行暴政,便应将其罢黜。不过,此处的论述仍将洛克的立场与卢梭区别开来——洛克没有提供革命以外的机制来表达民意,而他所说的同意往往显得默示或被视为理所当然。相比之下,卢梭以最纯粹、最合乎逻辑的形式阐明了人民契约理论。

该书更广泛的政治意义

《利维坦》属于一项契约论传统,而这一传统能够支持截然对立的政治结论。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起源于其成员之间的协议;其自然结论是人民主权。霍布斯接受个人之间订立协议,却改变了协议的归属——协议不再让人民保有主权,而是授权一位人民无法罢免的统治者。同一个契约起点,因协议被认为转让了什么,可以同时支持人民权威与绝对服从。

这种对照不仅涉及政府的设计,也延伸至自由的含义。卢梭的论述区分了范围不受限制的自然自由与受公意约束的公民自由,并将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视为一种道德自由。霍布斯所主张的永久主权让渡则指向相反的方向——人民必须服从自己已无法控制的权威。因此,《利维坦》既是卢梭政治推理的重要来源,也是卢梭力图确立的人民主权最鲜明的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