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孟德斯鸠的政治研究差异

社会契约论

卢梭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关系,以方法上的对照为特征,而不只是对特定制度意见不同——孟德斯鸠考察既有政府的实在法,卢梭则追问哪些权利原则能够使政治社会具有正当性。这一区别塑造了卢梭对政治义务与自由的论述,但并未将抽象理论与制度分析截然分开;他也探讨法律如何适应一个民族的环境,以及政治形式如何随时间变化。

政治研究的两个问题

卢梭将孟德斯鸠的研究界定为考察现存政治安排及其影响。对两者差异的论述指出,孟德斯鸠研究既有政府的实在法,并考察这些法律造就何种人民。他从法律的现状出发,进而理解法律所塑造的社会。卢梭认为,这与政治权利研究并非一回事——他主要关心的不是描述已经存在的制度,而是确定每个正当社会都必须建立其上的原则。

这一区别并不意味着排斥历史或制度知识。卢梭说政治事实与他的核心研究无关,意思是历史本身无法确立一项权利。一个社会中发生的事情或许有助于解释其安排,却不能把某项事实当作有效政治义务的基础。因此,卢梭将对人们受何种治理的描述,与政府是否正当这一规范性问题区分开来。他所反对的是从现存状况推断出正当状况,而非使用证据本身。

这种差异属于政治理论研究方法更广泛的分野。一种方法收集事实,以找出各社会行为中的一般模式;另一种方法探求构成人类结合根基的普遍原则。依照后一种方法,事实虽有用,却无法证明权利原则。卢梭被归入这一哲学传统,但并非只是抽象思想家——重点在于,他试图在不断变化的政治形式之下,为社会寻找恒久的基础。政治义务问题居于首位,其他政治问题则围绕它展开。

权利、自由与政治义务

这一区别在卢梭的出发点上表现得最为清楚——人的自由。他探问,公民社会能否拥有可靠的治理准则,既以人们的实际状况为依据,又以法律可能达到的理想状态为目标。孟德斯鸠从既有法律出发,研究法律对人的影响;卢梭则从人的本性与自由出发,继而追问人们如何能够为自己立法。社会的基础应当是成员的意志,而不是某种制度仅仅存在或延续已久这一事实。

这一出发点构成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正当的联合必须凭借全体的共同力量,保护每个人及其财物;同时,每个成员在与众人联合时,都应当服从自己,并像从前一样保持自由。因此,政治义务并非一个关于服从政府的次要问题,而是检验国家的存在能否与自由相协调的标准。开篇那句“人生而自由,却处处身戴枷锁”的著名对照,将问题表达得最为尖锐——政治秩序如何才能建立在正当权利之上,而非仅仅强加于人?

卢梭否认强力能够成为权利来源,这进一步凸显了正当性与政治事实的区别。如果力量本身创造统治权,那么任何更强大的势力都能取代先前的统治者;只要有能力逃脱惩罚,不服从便会成为正当行为。如此一来,力量一旦改变,权利也就随即消失。这一论证由此支持了方法上的区分——政府拥有发号施令的能力,或成功维持了服从,本身都不足以回答其权威是否正当。

制度适配与历史实例

卢梭的规范性出发点并不妨碍他讨论制度、法律及其有效运作所需的条件;相反,它改变了这些讨论的目的。他认为,持久的宪制必须符合其所要治理社会的自然关系与环境;法律应当保障、顺应并纠正这些关系。如果立法者选择的治理原则违背国家的实际条件,例如在环境指向自由时选择奴役,在环境指向人口增长时追求财富,或在环境指向征服时谋求和平,那么法律的影响便会逐渐消退,国家也将陷入动荡,直至改变或覆灭。

卢梭论述民族目标时,也同样关注环境。拥有开阔且易于通行海岸线的民族,或许会发展船舶、商业与航海事业,尽管其政治生涯可能短暂而辉煌;海岸由几乎无法通行的岩石构成的民族,则可能商业较不发达,却更安宁、更幸福。他还对照了不同民族所追求的历史目标——犹太人与阿拉伯人的宗教,雅典人的文学,迦太基与提尔的商业,罗得岛的航海,斯巴达的战争,以及罗马的美德。这些实例表明,卢梭能够作出与政治研究相关的比较性观察,但他坚持认为,其意义取决于所探究的问题——环境有助于决定哪些法律适合一个民族,却不能单凭自身确立政治权利。

卢梭对立法者的论述,尤其清楚地展现了原则与制度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发明政治机器;君主则是安装并操作这部机器的机械师。在归于孟德斯鸠的比喻中,统治者在共和国创立之初建立制度,而制度随后又塑造统治者。卢梭援引这一说法,说明政治制度本身会产生影响;与此同时,他更广泛的关切仍是据以判断正当联合与妥善立法的原则。

政治形式、规模与变迁

卢梭的分析也探讨国家的规模与环境如何限制其政治形式。他认为,政治共同体存在一个界限,超过这一界限,扩大便会削弱而非增强共同体——社会纽带越扩展,就越松弛;通常而言,小国按比例说比大国更强。领土与人口也必须保持适当关系。土地过多便难以防守和耕种;土地过少则会使国家依赖邻国,并可能使其暴露于侵略战争之中。这些论点将政治设计与物质及地理条件联系起来,却并未将正当性化约为这些条件。

公民人数与最高执政官人数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释卢梭为何大体上将民主政府与小国、贵族政府与中等规模国家、君主制与大国相联系。他随即对这一规则加以限定——无数环境因素都可能构成例外。重点并非制定一种脱离具体环境的普遍制度蓝图,而是尝试把政治结构与共同体的规模及组织方式联系起来。在这一点上,他的研究从一般原则转向对制度可能采取何种形式作出的条件性判断。

与孟德斯鸠的对照,也有助于阐明卢梭对政治衰退的论述。他认为,政府具有一种特殊意志,它不断与公意相抗衡,其对立日益加深,便会改变宪制。如果君主篡夺主权,国家就会收缩为一个仅由政府成员组成的团体,其余人民则沦为受支配和暴政统治的对象。此时,社会契约遭到破坏,私人公民便恢复自然自由,尽管仍可能被迫服从。这是一种对制度变迁的分析,但其决定性标准仍是规范性的——政治权力并非仅因持续存在便具有正当性。因此,卢梭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关系结合了两种研究,同时又保持两者目的有别——比较研究能够阐明制度如何运作和变化,而权利问题则决定政治权威能否与自由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