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洛克的同意理论对照
社会契约论卢梭与洛克的思想关系,体现为二人共享人民同意治理理论,却又彼此相异。洛克认为政治权威取决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并允许罢黜施行暴政的统治者;这篇论述所呈现的卢梭的决定性进展,则是赋予人民同意以积极的宪政形式,并坚持主权仍属于人民,而非转移给政府。
同意与洛克理论的问题
洛克的立场与托马斯·霍布斯、雨果·格劳秀斯共同主张的观点相对立——人民可以让渡的不仅是自己的自由,也包括其后代的自由。针对这一主张,洛克认为政府的建立及其后续运作都取决于同意,并认为若统治者施行暴政,便应当将其罢黜。他的论证与1688年革命的正当化有关。
然而,这篇论述也指出洛克理论存在局限——除革命之外,它没有提供表达民意的机制。因此,同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默许和默认。洛克还将保护生命与财产视为国家的首要目的,而他对人民权利的谨慎辩护削弱了这些权利的实际效力。这篇论述将卢梭的介入视为第二种契约论达到最纯粹、最合乎逻辑表述的节点。
卢梭的积极约定
卢梭以定期更新的积极约定取代洛克的默许。同意不再只是政治权威被假定的基础,而是需要通过宪政手段表达。卢梭钦佩古希腊的城邦,以及他所处时代伯尔尼和日内瓦的瑞士自由城市;这种钦佩影响了他的看法——只有在城市的规模上,自我治理才有可能。他认为当时的欧洲没有任何民族国家能够实现民主的代议制政府,因此无法设想这种积极约定具有国家层面的形式;相反,他希望以由独立城邦组成的联邦联盟取代欧洲的民族国家。
这种对比涉及的不只是制度规模。卢梭的社会契约旨在以共同力量保护每一位结合者,同时使每个人在与众人联合时仍能服从自己,并像从前一样自由。契约条款要求每个人将自己及其所有权利在平等条件下完全让渡给共同体。如果个人拒绝公意,政治共同体便可强迫其服从——服从义务被视为保障公民不受个人依附、并使公民约定得以生效的条件。
人民主权与政府
这篇论述将洛克与卢梭置于一场更广泛的争论之中,探讨最终政治权威归属何处。洛克区分法律上的主权与实际的主权,并称后者为最高权力。卢梭将与托马斯·霍布斯相关的绝对主权观念和洛克的人民同意原则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主张人民保有最高权威的理论。不同于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民在最初的集体行为中让渡了这项权力,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让渡。其结果并非仅仅回归一种更古老的人民至上学说,而是将其整合进一套完整的政治哲学体系。
这一区分具有实际后果。卢梭将主权与政府分开——即使是民主政府,本身也并非主权者;治理仍在一定程度上受托于经选定的人员。相较之下,主权是绝对的、不可让渡的、不可分割的、不可摧毁的。若政府篡夺主权,国家便收缩为仅由政府成员组成的团体,其余人民则沦为主人和暴君的臣属;社会契约随之破裂,公民恢复自然自由。
代表制与委托的限度
卢梭的论述还表明,人民同意与将代表视为人民主权代表的做法不能相容。主权属于公意,而意志不能由代表代行——代表只是受托人,并不拥有制定最终措施的权力。因此,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英格兰的例子进一步凸显了这种对比——依照卢梭的说法,英格兰人民只在选举议会议员期间自由,此后便在政治上受奴役。
这项批判遵循的逻辑与卢梭对洛克的批评相同。默许、假定的同意,或仅在选举时行使的同意,本身都无法确保人民持续掌控政治。卢梭要求积极约定,使人民的参与成为法律与政府具有正当性的条件;与此同时,他的城邦模式也限制了他所认为能够实现这种参与的规模。
这种对比的意义
因此,二人的关系既有延续性,也带有修正性。卢梭认同洛克对人民同意的重视,也接受抵抗暴政统治的可能性,但他将这一原则推进到超越把同意视为背景性假设的程度。他要求持续的公共行为,区分拥有主权的人民与施政官员,并否认委托能够将人民权威变成政府自身的财产。
这篇论述认为,与卢梭对政治义务的澄清相比,他未能为现代民族国家构建民主代议制理论,对其整体政治理论的重要性较低。通过考察最简单形态的国家,他使社会纽带清晰显现——正当权威最终必须源自人民,而政府不能与这一权威来源混为一谈。因此,他的理论将洛克立场的核心——同意——转化为一套明确的人民主权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