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原则
一个男人“以眼还眼”原则被阐释为对报复行为的约束,而非复制伤害的许可。在一次关于惩罚的讨论中,杉野借助这一区分,质疑一种主张——必须通过剥夺被判死刑者余生的每一刻,来为死者复仇。
作为限制的原则
杉野解释说,日本的惩罚方式并非绝对报应,而是相称报应。在他看来,广为人知的罗马法原则通常以“以眼还眼”来表达,其箴言作用是防止报复升级到超出原先造成的伤害。由于报复往往受情绪驱使,这一原则划定界限,以防报复过度,而非认可对暴力的精确复制。
他以失明为例,说明现代惩罚方式的变化。如果受害者被弄瞎,加害者不会因此也被弄瞎;即使受害者已失去欣赏世界视觉之美的能力,罪犯仍然能够看见。现代刑罚学转而按照罪行的轻重,施加限制自由的惩罚。这种转变是从加诸肉体的惩罚,转向通过剥夺自由施加的惩罚。
关于处决的争论
杉野认为,死刑完全不在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内。他指出,如果死者已被剥夺一切自由,那么依照同一逻辑对待死囚,就意味着不让囚犯拥有任何思考或感受的能力。这一论点揭示了相称惩罚与复仇要求之间的距离——相称惩罚限制自由,而复仇要求则会把继续活着本身视为无法容忍的特权。
川村赞同这一要求——他表示,死刑犯应立即处决,因为与被谋杀者失去的生命相比,处决前的每一秒都是奢侈享受。杉野回应说,死刑是一种肉刑,不应被承认为例外。他的立场将“以眼还眼”格言限定在他为其划定的作用之内——它是对报复情绪的制约,而不是准许处决的原则。
惩罚与受害者家属
杉野也支持被判死刑者进行艺术创作的权利,并将其称为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活动之一。他为这一权利辩护,并未终结公共讨论——他认为这个问题必须由社会解决,并表示自己会对一场展出受害者遗属艺术作品的展览深感兴趣。他把举办这类展览的责任交给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同时坚持认为,市民应当参观两类展览,并自行作出判断。
这一提议保留了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种张力。死者已无法行使的自由,死刑犯仍然保有;与此同时,受害者家属也需要公开表达的途径。在杉野看来,这两点都不足以使复仇成为惩罚的充分准则。因此,这场争论的焦点并非否认受害者所受的痛苦,而是探讨社会如何承认这种痛苦,同时不让情绪化报复超出相称惩罚意在设定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