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

社会契约论

在这一论述中,中世纪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历史阶段,而是因为它构成现代政治理论形成时深厚的思想遗产。这一时期提出了一种政治义务观念,其基础是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原初协定;后来的作者,包括让-雅克·卢梭,都在处理这套继承而来的语言,同时又将其引向对政治与国家的新理解。

经改造的思想遗产

政治理论史在此被描述为一种转变,而非彻底的断裂。让-雅克·卢梭既被视为第一位现代政治理论家,也被视为一长列文艺复兴时期理论家的最后一位;而这些理论家本身也继承并改造了中世纪概念。他的独创性不在于从无到有地开创理论,而在于以新的方式运用旧观念,并由此改变了人们对政治的一般认识。在这一论述中,政治思想通过调整和更新继承而来的概念向前发展,而非彻底摆脱这些概念。

社会契约论为卢梭提供了语言,也带来了问题。与早期那些保留熟悉的神学术语、却赋予其新用途的作者一样,他力图区分理论中已经失去生机的部分与仍能孕育有益思想的部分。严格按字面解读,或许会使他的著作仅具有历史趣味;历史性的解读则能够同时看出——继承而来的概念曾有哪些暂时性用途,以及卢梭从中发展出了哪些持久的政治可能性。

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契约

一种主要的社会契约论形式,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原初协定视为基础。其源头可追溯至中世纪思想,以及兼具律师身份的神学家。《旧约》以未经反思的形式提出了类似观点;这一理论也见于十六世纪的重要政治作家,并延续至十七世纪。该协定可以有截然相反的解释,但法律传统强调相互义务——统治者有义务依宪政原则治理,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待人民。

这一观念将诉诸王国神圣习俗的主张,转化为关于原初契约条款的论说。1688年,1689年国民公会指控詹姆斯二世破坏了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这一事例表明,继承而来的政治义务观可以成为挑战王室行为的一套论述语言。同一种契约形式并不必然导向单一的政治结论;根据协定究竟被理解为约束统治者,还是要求人民永久服从,它可以有不同含义。

从中世纪理论到现代政治

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中世纪契约,有别于另一种形式;后一种形式认为,社会建立在组成国家的所有个人彼此订立的协定之上。现代政治理论在历史上被描述为从第一种形式转向第二种形式。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标示出政治社会基础所在的转变——基础究竟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义务,还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的协定。

让-雅克·卢梭的重要性,在于他处于从继承而来的理论通向现代政治哲学的这一过渡之中。他的著作保留了社会契约传统中的概念和术语,却将其引向对政治的全新认识。因此,中世纪之所以仍存在于现代理论之中,并不只是因为它属于遥远的过去,更因为它留下了一套观念,后世思想家必须对其加以修订、重新引导,有时还须超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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