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须受道德与理性指引的准则
项狄传良知必须受道德与理性指引的准则,是《绅士特里斯特拉姆·尚迪的生平与见解》结尾布道文提出的伦理原则。它反对把良知视为独立的道德律源泉——良知是内心的法官,但只有在其判断受到自身变幻不定的印象之外的准则启发时,才值得信赖。这一区分对于评判行为和审视自身都很重要。
良知作为不完善的法官
布道文开篇承认,人们赋予良知崇高的职责——良知被安置在人心中,充当法官,本意是公正而公平。但文中拒绝把这种初衷视为其必能可靠履职的保证。由于一连串不幸的因由与阻碍,良知可能无法完全察觉发生之事,可能疏忽职守,甚至可能行事败坏。因此,良知位于内心,并不意味着它绝无谬误。恰恰相反,它的局限使人绝对有必要将另一项原则与之结合;该原则能够辅助或引导它作出裁断。
布道文以大卫为例,进一步说明不法行为与意识到不法行为之间的区别。从大卫初次犯下罪行,直到拿单前来责备他,文中都未记载他有任何悲伤或悔恨。若良知得不到纠正,便可能无法使人感受到或承认自己所作所为的道德分量。这个例子所描述的不只是错误的裁决;它还表明,在外来的劝诫介入之前,缺乏判断本身也可能持续存在。
检验良知的准则
若要判断一个人是否品行诚实、对公民有益、忠于国王,或是上帝的好仆人,布道文要求将若干准则纳入考量。宗教与道德提供道德义务;应当参照上帝的律法;冷静的理性、正义与真理则提供进一步的衡量标准。良知根据这些准则所呈报的情况作出裁断。它的正当职责不是创设准则,而是依据这些准则评估当事人。
这一程序表明,良知既非无关紧要,也非至高无上。它仍承担作出裁决的关键职责,但其权威取决于摆在它面前的根据是否可靠。布道文指出,如果良知在上述外在准则的指引下裁断之后,内心仍不谴责一个人,那么由此得出的准则便是绝无谬误的,而这个人也可以在上帝面前怀有信心。这种信心并非建立在未经检验的无罪感之上,而是源自经由道德与理性审查形成的判断,并且被视为对上帝最终审判的预期。
良知不是法律
布道文用一句直接的警告概括这一区别:“你的良知不是法律;不,上帝与理性制定了法律,并将良知置于你心中以作判断”。这是一个司法比喻。良知好比法官,而不是立法者——它的职责是忠实宣示既已写定的法律,而不是依照自身情欲制定新法。文中将其与一位决断随情绪起伏的亚洲卡迪法官,以及一位宣示法律而非创制法律的英国法官作对比,以此将公正判断呈现为良知应有的典范。
这条准则也可用来检验一个人是否值得信赖:“事事没有良知的人,万不可轻信。”然而,紧接着的区分提醒人们,不应因此简单地赞同任何自称遵循良知的人。事事都秉持良知,不等于把个人信念当作法律。值得信赖的道德生活要求时时审慎行事,而良知的裁决仍必须接受上帝与理性的检验。
道德判断与自我省察
布道文实际探讨的是,人们可能误判自身道德处境的危险。良知可以成为判断的来源,却不能单独充当判断的充分基础;宗教、道德、理性、正义与真理都必须为它提供指引。这些职责的区别能防止人们既疏于自省又擅自为自己开脱——人不能简单地无视良知,但个人感受也不能独自决定何为正当。
因此,文中赋予良知一种受到约束、必须负责的职能。良知是内在的法庭,只有参照它自身并未创制的准则,其裁决才会可靠。结尾描绘的并非一个可以自行宣称无罪的人,而是一个准备在上帝面前为自己的行为交代的人。由此,这一原则将道德自省与谦卑结合起来——良知之所以重要,正因为它要作出判断;而它之所以必须受到指引,正因为它也可能判断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