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下议院
常识在托马斯·潘恩对英格兰混合宪制的论述中,英国下议院是经选举产生的共和主义要素,但也是一个独立性在他看来已受到损害的机构。在《常识》中,潘恩以更严格的标准衡量它——代表应继续向人民负责,政治权力应服务于自由与安全,而非世袭权力。
在英格兰宪制中的地位
潘恩将英格兰宪制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国王保留下来的君主权力、贵族同侪的贵族权力,以及由英国下议院代表的“新的共和主义因素”。他认为,英格兰的自由取决于下议院的优点。然而,国王和贵族同侪的职位都是世袭的,因此不受人民制约;潘恩说,从宪制意义上讲,他们对国家的自由毫无贡献。
他驳斥了宪制由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常见说法。他认为,这种所谓的平衡内在矛盾——下议院可以扣留拨款以制衡国王,但王室可以否决下议院的其他法案。因此,这种安排在赋予下议院制衡作用时,仿佛认为它比国王更明智;而在赋予国王否决权时,又仿佛认为国王更明智。对潘恩而言,这并非连贯的保障机制,而是一种自我挫败的结构。
依附与衰落
在潘恩看来,下议院在宪制中的正式地位,并不能确保它在实践中保持独立。王室对官职和年金的控制使其拥有压倒性的影响力,而王室否决权则使其能够阻挠立法。潘恩写道,英格兰看似关上并锁住了绝对君主制的大门,却让王室握着钥匙。
潘恩形容,王室的影响吞噬了下议院的权力,并蚕食了它的美德。尽管有一个经选举产生的议院,结果仍是政府日益趋近君主制。他坚称,英格兰相对安全的根源在于人民的宪制,而非政府的宪制。因此,下议院体现了共和主义的希望,但政治结构却一再挫败这一希望。
代表制与问责
潘恩提出的替代方案始于这样一项原则——代表不应形成与选举他们的人相分离的利益。按照他对政府起源的论述,一个小型共同体可以在树下集会,每个人都在其最初的议会中占有一席。随着人口和公共事务增多,共同体可以将立法工作委托给选出的代表;把殖民地划分为若干部分,则可以让每个地区派出自己的人数代表。
频繁选举可以使民选代表与选民保持联系。代表们几个月后便回到全体民众之中,这会促使他们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是“为自己制造一根棍子”。潘恩认为,政府的力量和人民的幸福源于这种共同利益,而非国王这个称号本身。
对于大陆政府,他提议设立年度议会及一位主席,实行更加平等的代表制,并将国内事务交由大陆会议处理。每个殖民地将划分为六个、八个或十个选区,并至少派出三十名代表,从而组成至少有三百九十名成员的大陆会议。主席将以投票方式,从一个以抽签选定的殖民地所派代表中选出;殖民地在每届大陆会议之间轮换,上一任主席所属殖民地不列入下一次抽选。立法须获得五分之三多数通过。
大陆宪制框架
潘恩提议设立大陆制宪会议提案,作为被治理者与治理者之间的中间机构。其成员包括二十六名大陆会议成员,每个殖民地两名;每个议会或省级会议的两名成员;以及每个省五名代表全体人民的代表。这些民众代表由具备资格的选民选出,选民在省会集会,或在更为便利的情况下,分别在两三个人口稠密的地点集会。该会议将政治经验与源自人民的权威结合起来。
其任务是为联合殖民地制定一部大陆宪章,性质类似《大宪章》。宪章将规定大陆会议和各议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开会时间,以及各自管辖权的划分。宪章将保障自由与财产,尤其要保障人们依良心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宪章完成后,会议将解散,由依其规定设立的机构负责治理。
这一拟议的设计回应了潘恩所看到的英国下议院的弱点——政治代表制不能仅仅因为冠以共和主义之名就值得信赖。它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定期更新,并与其理应服务的人民紧密相连。在他的宪制构想中,权威不属于君主,而属于法律;只有始终对共同体负责,代表制才具有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