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德国《国家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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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33年《国家新闻法》将德国的新闻业变为一种须获许可的职业,并施以种族排斥和政治控制。约瑟夫·戈培尔向柏林记者宣讲该法,将从事记者工作的权利与加入德国新闻协会挂钩,并限制出版经纳粹党批准的材料。该法的条款使新闻管控既成为限制谁能报道的屏障,也成为引导公众阅读内容的手段。

许可与排斥

约瑟夫·戈培尔召集三百名柏林记者,向他们说明该法的条款。此后,任何希望从事新闻工作的人都必须是持有执照的德国新闻协会成员。任何有一位犹太祖父母的人都不能获得执照;与有一位犹太祖父母的人结婚者也不例外。因此,这项规定以血统和婚姻来界定从业资格,不仅因个人出身排斥某些人,也通过配偶的出身排斥他们。

许可要求使从事新闻业的机会取决于一个在新政权管控体系内运作的组织。该法并未将报道视为独立职业——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使记者在发表任何文字之前便受到官方监督。

编辑内容管控

该法还规定持照记者可以发表什么内容。材料必须得到纳粹党的认可,出版物不得刊载任何可能削弱德国在国内或国外的力量、德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其尚武精神,或其文化与经济的内容。这些宽泛的类别使政治、社会、军事和文化评论都受到国家审查。

戈培尔将顺应国家利益说成顺理成章的调整。他认为,对编辑工作的怀疑只会扰乱公众;即使政府在个别措施上可能犯错,这也不能成为质疑其权威的理由。在这种说法中,独立批评不是防止错误的保障,而是对公共秩序的威胁。

执行与后果

该法是德国进一步拆毁残存自由新闻业的一部分。同一周,纳粹政府另行颁布一项措施,对发表被认定为叛国文章的人处以死刑。这种惩罚本身并非《国家新闻法》的条款,但两项措施相继出台,使未经授权写作的后果昭然若揭——许可和内容规定在一种出版可能招致最严厉刑罚的政治氛围中发挥作用。

职业排斥、纳粹党对编辑内容的管控,以及另行颁布的死刑措施,共同压缩了独立新闻业的空间。该法使新闻自由以种族资格和政治服从为条件,而惩罚威胁则进一步加强了政权让新闻业服务于其权威的企图。

政治目的

约瑟夫·戈培尔的计划并不止于控制德国新闻业。他认识到,主办奥运会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一个文明、现代、友好且强大的德国。新闻法与向国际社会塑造的形象,是政治策略中相辅相成的部分——国内管控可以压制批评,而对外精心管理形象则能掩盖政权意图并争取时间。因此,这部法律既属于审查制度的历史,也属于更大范围的政治努力——塑造德国境内外的人们如何看待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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